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11
7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纳金宝等32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对纳金宝、王兵等人的定罪及量刑。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人纳金宝采取不正当手段担任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大新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上任后,纳金宝利用职权撤掉大新村部分队长的职务,并扶植亲信被告人王兵、郭向东、陈振平等人担任队长职务,把持了大新村基层组织。期间,被告人纳金宝因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后被告人王兵通过纳金宝的扶植及采用行贿、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手段,自2013年起担任大新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人王兵任职后,扶植被告人郭向东、陈振平、纳金贵等人担任村“两委”班子成员职务,纳金宝虽然退出书记职务,但凭借其与王兵等人的关系及任职期间的影响力,继续参与大新村地界工程的“协商”“谈判”及施工,成为该组织的幕后指挥者。被告人张川、渠增勇、闫波、唐绍银等人为达到获取利益或攀附势力等个人目的,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了以被告人纳金宝、王兵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陈振平、郭向东、张川、纳金贵、项全国为骨干成员,被告人赵年才、渠增勇、闫波、唐绍银、张祥、杨小明、吴志刚、吴宝柱、张月玲、宋明丽、赵玉荣、杨金波、闫红平、苏建国、赵建国、胡志兵、胡宁华、刘春节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纳金宝、王兵先后倚仗其大新村党支部书记的身份,领导、纵容、支持组织成员或者亲自参与实施强揽大新村地界工程、未批先建、加盖违章建筑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组织成员分红和壮大组织的经济实力。
该组织先后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2起、窝藏、包庇犯罪1起;敲诈勒索犯罪2起,敲诈数额119万元;强迫交易犯罪2起,交易数额达900万余元;诈骗犯罪3起,诈骗数额850万余元;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1起、职务侵占犯罪1起、行贿犯罪1起、盗伐林木犯罪1起、开设赌场犯罪1起。以被告人纳金宝、王兵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把持基层组织,侵蚀基层政权;骗取巨额国家拆迁补偿,侵占集体财产,致使国家、集体资产遭受特别巨大损失;利用阻工、“协商”等手段,威胁、恐吓大新村地界内的建筑施工单位,多次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今年5月25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告人纳金宝等32人分别判处二十五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时,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及骨干成员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判处50万元至12万元不等的罚金。其中,首犯纳金宝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窝藏、包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职务侵占罪、行贿罪、盗伐林木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银川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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