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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24

挂靠经营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经营合作方式,一般是指没有资质的一方(挂靠人)以有资质的一方(被挂靠的公司)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设工程中比较常见),被挂靠的公司对于挂靠人而言只是一个壳。作为实际经营一方的挂靠人一般会以被挂靠公司的名义开设一个银行账户,由挂靠人实际控制和使用。


被挂靠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一般是因为该公司对外有债务,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被法院冻结(本文以执行程序中的冻结为例)。


如果挂靠人挂靠的是一家经过审计的公司且挂靠人具备对这家公司完全和绝对的控制权(类似于挂靠人承包被挂靠的公司),则公司所欠之债即是挂靠人所欠之债,法院执行公司的财产也就是执行挂靠人的财产,这样挂靠人也不“冤枉”,没有理由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但是,(1)如果挂靠人挂靠公司前未经审计,挂靠人对于公司所欠之债并不知情,则公司的债权人执行公司的财产就变成了执行挂靠人的财产;(2)如果挂靠人对于公司并无完全和绝对的控制权,则在挂靠人以公司名义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可能会因挂靠人之外的原因欠债。当然,也有可能是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挂靠人“替别人背债”。


 

这样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债权人申请执行,法院可否执行被挂靠公司的财产(实际上是挂靠人的财产)?


不得执行的理由主要是:被挂靠公司的财产实际上是挂靠人的财产,而非被挂靠公司的财产,但是债务是被挂靠公司的债务,而非挂靠人的债务,法院只能执行实际上的债务人的财产,而不能执行债务人之外的人的财产。这种观点主要体现了对挂靠人的保护。


可以执行的理由主要是:(1)挂靠人借被挂靠公司的壳进行生产经营一般都是为了规避某些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本身就具有违法性和过错,挂靠人应当预见到其可能会为被挂靠公司“背锅”;(2)债权人无法辨别挂靠人和被挂靠公司之间内部的约定,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得到保护;(3)挂靠人的损失可以依法向被挂靠公司主张或依据相关约定向相关主体主张;(4)并无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挂靠人的权利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法院不得为挂靠人扩张解释某个法律条款。这主要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法律的制定和法院在审判中对法律的解释,本身就是一个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过程。


律师赞同第二种观点,即法院原则上可以执行被挂靠公司的财产(实际上是挂靠人的财产)。但是,应当做出一些例外规定,比如:公司的债权人明知公司的财产是挂靠人的财产,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与公司恶意串通制造虚假债务,这种债务本身是无效的,挂靠人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执行依据(包括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调解书),以此保护自己的财产免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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