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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24

恶意清偿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构成的描述,本罪包括“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两大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以恶意清偿形式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是否构成本罪以及应如何判定,确实存在疑惑和争议。


  恶意清偿是“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具有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客观表现形式描述为“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司法实践中曾就条文中的“等”是“等内”还是“等外”产生不少争议。如果将恶意清偿等恶意处分财产的方法排除在“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客观表现形式范围之外,恐难以为一般人所认同,也不符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因此,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应作为“等外”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已明确这一点,具体而言,《解释》第二条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等”内容进一步明确,而“恶意清偿”属于一种恶意处分财产形式,亦被《解释》规定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客观表现形式之一。因此,用人单位存在以恶意清偿形式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恶意清偿”的评判。首先,恶意清偿含义的界定。从文义解释来看,恶意清偿是指债务人用现有全部资产清偿某一或某些特定债权人的债务,导致其他债权人权利无法实现的行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恶意清偿,是故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的表现之一。可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恶意清偿并未超出一般恶意清偿的文义射程。


  其次,劳动报酬具有优先受偿权,影响到用人单位清偿债务顺序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亦明确指出:“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批复的精神,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这一点应当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恶意清偿认定必须考虑的因素。


  当然,在恶意清偿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判定过程中,还要注意其他入罪条件,那就是用人单位“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以及所拖欠的劳动报酬达到“数额较大”两个必要前提条件,否则,即便用人单位存在恶意清偿行为,亦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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