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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30

先思考几个问题:


如果你的父母将房子赠送给你,你需不需要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你的朋友也免费送你一套房子,你需要缴税吗?


你在微信群里抢的红包,需不需要缴税?


其实,免费获赠的房产、微信群里收到的红包、参加抽奖活动中的奖、以及商家发的优惠券代金券等,都属于个人所得。


但是,这些个人所得中,哪些需要缴税?如何缴税?很多人都不太清楚。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一份公告,说明了这些问题。


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其中,对于房产的无偿赠送,《公告》指出: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为“偶然所得”,缴纳20%税率。



1、继承房屋不缴个税


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事项公告如下:


政策重点: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四、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政策解读:


其中,对于房产的无偿赠送,《公告》指出: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为“偶然所得”,缴纳20%税率。


举例:


以一套面积100平米,价值200万的房屋为例,无偿赠与和买卖两种方式,哪种缴纳的税费更少?


如果是买卖,购买方主要缴纳的税费有:契税(缴纳比例为1.5%);印花税(购房支出费用的0.05%)。这两个主要税种,买方需缴纳31000元;


如果是赠与,受赠方要缴纳4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但是,有以下情形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


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也就是说,依法继承房产,或者父母将房产送给子女,子女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亲戚朋友互赠微信红包不缴个税


现在,微信红包等网络红包越来越普及,2019年春节期间,从除夕到初五,有8.23亿人次收发微信红包。


除了亲朋好友互赠微信红包外,不少企业也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这些网络红包,哪些需要缴税?


《公告》指出,以下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但是,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总的来说,网络红包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要从性质上来判断,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呢?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3、另外6种情况可以免个税


此次《公告》发布,实际上是因为在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原税法中11项应税所得的最后一项“其他所得”项目,因此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除上述以外,《公告》还明确: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收入计入“偶然所得”项目,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并未改变该项养老金收入的税负,即个人领取的该项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


此外,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


1、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2、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3、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


4、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5、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6、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据悉,《公告》已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4、政策全文公告解读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政策问题的解答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改前,原税法中11项应税所得的最后一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下简称“其他所得”),根据这一条款,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发文明确了十项按照“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为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公告》,对原税法下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收入调整了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公告》对原按“其他所得”征税项目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一是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的具体收入包括: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2.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二是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由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从国际上看,对个人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大多纳入综合所得征税,因此《公告》将个人领取的该项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调整为计入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需要说明的是,《公告》并未改变该项养老金收入的税负,即个人领取的该项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纳税人的税负没有变化。


三、《公告》废止了哪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规定?


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


一是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二是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三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


四是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五是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四、《公告》对“网络红包”征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未改变财税〔2011〕50号文件关于礼品的征免税规定。


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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