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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8-06

引言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纠纷的认定和处理,是相对复杂和值得研究的课题。划拨用地作为一个相对古老的用地方式,在有偿出让制度出现,二者相互转变或重叠过程中,一方面为了加快土地流转,出现了类似“未出让先转让”的违规情况。另一方面司法裁判对于该类转让或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上设置了补正期限。但即使如此,实务操作中仍然会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目前我国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仍然采用“双轨并行”的使用制度,包括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


虽然划拨已不是最主流的用地方式,但在交通、能源、政府用地、军事用地等方面,仍大量存在划拨用地的情形。很多公司并购重组案例中也会对属于公司资产的划拨用地合规性予以审查。


我们今天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划拨土地使用都有哪些硬规定?”


先来看看相关法律规定。


0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55号令,1990年5月19日)


第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02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1992年3月8日,注:此局已变更)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0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通过以上法条中的关键词,不难看出,目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划拨用地无偿取得的原有本质上,将土地使用权划拨定义范围进行了适度扩大,定性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1)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2)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的行为。


虽然实践中我们碰到的划拨用地的取得方式大多是无偿且没有期限的,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于划拨用地取得方式开了个口子,集需要交纳安置等费用的情况,所以严格意义来讲,划拨土地的使用也不是绝对的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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