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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8-06

2017年5月18日,邓姓夫妻给“跳河自杀”的女儿邓娇(以下均为化名),办了一场“风光”的土葬仪式。邓娇的“死亡”看上去很真实:下葬的地点位于奶奶家的后山,下葬当日不仅家人哭得死去活来,甚至还摆了酒席宴请村里来帮忙的人。然而,这不过是邓娇自导自演的一出闹剧,企图赖掉近三百万元的巨额债务。因为舍不得女儿真的出事,邓娇的父母也无奈配合演出。近日,法院公开的一份裁定书显示,邓娇因犯诈骗罪获刑13年,她的父母也因犯包庇罪获刑。此外,曾经是受害人的邓娇男友、对邓娇有“非分之想”帮助她藏匿的普通朋友,也涉罪获刑。


01.欠债300万决定假死


邓娇欠下巨额债务投河自尽?这听起来令人唏嘘的事情,背后隐藏着更大的秘密。2015年5月22日,时年23岁的邓娇从某装饰有限公司离职。从2015年8月开始,邓娇谎称自己是装饰公司业务经理向他人借钱。邓娇打着手里有装修工程单子的幌子,称项目投资周期短、回报高,还谎称自己经营信用卡代还业务,利润高,并以经营这些业务资金短缺为由,陆续从石某等人手中借钱,借钱之后短期内给付高息,诱使石某等人继续借钱给自己。为了取得石某等人的信任,邓娇从公司离职后一直说有项目要跟公司合作,常常带人到该装饰公司玩。“有时邓娇还去我们公司的工地拍照发朋友圈,也会把公司的一些项目拍照发到朋友圈。”该公司一名工作人员称。据统计,至2017年5月17日,邓娇以借为名,先后骗取石某等十人共计294万余元,将骗取的这些钱财,用于其偿还旧债、赌博及个人消费。有意思的是,邓娇的男友于浩也曾找邓娇“投资”过。“我和邓娇是在2016年10月份认识的,邓娇让我投资,我陆陆续续投资了34万元,后来邓娇写了一张34万元的借条给我。”然而随着两人交往越来越多,慢慢变成了男女朋友,同居在一起。“我知道邓娇没有做装修工程,手里也没有装修单子,是骗人的。”于浩称。随着债务越来越多,而借钱又越来越难,邓娇逐渐意识到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骗局已难以为继。“我精神压力很大,一直想一死了之,和于浩、父母都商量过自杀的事情。”邓娇称,一次偶然她在网上看到了通过假死躲避债务的内容,决定效仿。


02.找父母商量假死


裁定书显示,2017年5月16日,邓娇告诉男朋友于浩自己要想“假死”的事,随后又发短信给父母请求父母的帮助。“我和父母商议实施假死,父母开始不同意,但是父母舍不得我真的死掉,就同意了我假死,讨论后决定采用跳河,找不到尸体,土葬的方式来假死。”邓娇称。2017年5月16日,邓娇告诉其男朋友于浩自己要“假死”的事。邓娇在筹备假死的过程中,得知张某愿意用信用卡刷7.6万元继续“投资”。“我买棺材要花钱。”邓娇立刻联系于浩,叫张某打电话给于浩,联系“投资”的事情。2017年5月17日,于浩明知邓娇是在骗取张某钱财的情况下,仍通过POS机从张某信用卡里刷了7.6万元到邓娇的银行卡里。之后邓娇给于浩打了5万元用于给于浩还高利贷。此后,于浩明知邓娇假死,在债主寻找邓娇时帮其隐瞒,并给了邓娇2000余元生活费,以方便邓娇藏匿。邓娇还与其母亲在微信上讨论怎样编造假死,和讨论具体的操作流程。经商议,邓娇决定用“跳河自杀”的方式“死亡”,然后由父母组织土葬等身后事宜再去相关部门进行销户,邓娇给了母亲2万元用于处理安葬事宜。


03.“假死”大戏


2017年5月18日,是邓娇“死亡”的日子。当天晚上,邓娇父母连夜赶到事发地,下河假装寻找女儿尸体,一会就停止了寻找,并在凌晨时买了一口棺材,在棺材里放了一个大石头及衣服、棉絮,假装女儿的尸体就在棺材里,并称其女儿邓娇在某河边跳河自杀了。次日早上,邓娇的父母把棺材运回老家,跟村民及村干部说自己女儿邓娇前一天跳河死了,后来邓娇父母在老家给邓娇举行了土葬仪式,造成邓娇死亡并已经土葬的假象。之后邓娇父母就跟外面要债的人说,“邓娇已经跳河自杀了”。他们想,女儿销户之后,外面的要债的人就找不到她了。2017年5月19日,已经“死亡”的邓娇联系到朋友程军帮忙,程军遂用自己的身份证给处于“无证”状态的邓娇在某宾馆开房,还将以自己的身份证开的电话卡提供给邓娇使用。邓娇告诉程军,她借了很多钱还不起要跑路,还通过微信告诉程军她假死销户躲债,警察可能会立案的事。程军承认自己对邓娇有“非分之想”,在明知邓娇涉嫌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为了想与邓娇发生性关系,仍继续用自己的身份证给邓娇在某宾馆开房居住和办理电话卡,并陆续提供6000多元钱给邓娇以方便邓娇藏匿。


【法院审理】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邓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于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942302元,数额特别巨大,于浩参与诈骗他人财物7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以邓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于浩因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邓娇父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母亲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程军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判决后,邓娇提起上诉。近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课外阅读】刑法增设“赖账罪”,网友:终于有人治老赖了


我们是“老赖”赖帐行为的受害者,也是民间借贷纠纷的合法债权人。我们中的绝大多数都是亲朋好友或者熟人之间正常的借钱关系,最初都是债务人主动求助,债权人出于亲朋好友之间的高度信任才借出。然而,现在我们所面对的不仅仅是钱的损失,还有对亲情的背叛和对信任的欺骗。我们知道,“老赖”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但此时,即便是“老赖”、“骗子”这样的称呼也已经无法表达我们极度愤怒的心情。我们的愤怒是对欺骗和不法行为的愤怒,是对社会中存在的丑恶行为的难以容忍。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一诺千金”、“一言九鼎”一直是中国的优秀文化传统也是最基本的社会规矩,然而今天却受到了严峻挑战。有人替“老赖”开脱,认为他们不是不还钱,而是暂时没有钱,不是不想还而是还不起。我们何尝不希望如此,然而实现情况根本不是这样,赖帐行为中处处充满了欺骗和谎言,不要以为诈骗只存在于陌生人之间,熟人之间更多。老赖赖帐的套路基本上是一样的:钱一“借”到手就开始有意冷淡疏远,如果债权人不好意思开口催要,它们从来不会主动提还钱的事,等债权人实在忍不住张口时,就各种借口拖延,催的慢了不理不睬,催的急了便恶语相向,甚至各种暴力威胁、黑恶势力恐吓,最后电话微信拉黑、搬家跑路,断绝一切联系,失联失踪。不起诉要不回钱,“急什么,又不是不还你”;一起诉又成了老赖的借口,“有本事你告去啊”、“你都告我了,我还还什么钱”、“这不是逼死人吗,有钱不早就还你了”——这都是老赖的一些原话。“没钱”成了它们理直气壮的理由,且底气十足,借钱给它们用反而成了它们怪罪的理由,没有亲身经历的人是无法想象到老赖有多么无耻的。

按照它们的逻辑,别人的血汗钱都应该白白地奉献给它们挥霍才行,一要账立马就成了恶人、罪人,现代版的“农夫与蛇”的故事在这片神奇的土地上一遍遍地上演。即使经过法律判决,很多债权人依然拿不回自己的血汗钱,还白白地搭上诉讼费、律师费等,正是“花钱买仇人”、“赢了官司输了钱”。


我们深知国家为此所做的努力,也采取了很多办法和措施,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用二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心更是鼓舞人心。然而,我们也不得不看到,老赖依然在横行,赖账行为并没有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08年—2012年5年间共发生1188.5万个执行案件,年均230多万件;到2013—2017年5年间则猛升到2224.6万件,年均440万件;2016年520万件,2017年660万件,2018年前9个月就达到了608万件,全年预计突破700万件应该没有悬念。截止到2018年11月,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实时在榜人数已达1200多万人,老赖的队伍在迅猛地发展壮大!一个老赖通常又对应几个甚至几十个受害者,所以,受害者的人数更多。面对老赖,受害者无可奈何,法院束手无策。为什么会这样?真的对老赖没有任何办法吗?我们认为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法律不到位,赖帐不入刑,对赖帐行为惩罚力度不够是根本原因。

一、赖账行为归民事不入刑是导致老赖横行的根本原因


当前,法律把赖帐案件称为“民间借贷纠纷”。我们不明白为什么要称之为“纠纷”而不是“涉嫌犯罪”,为什么称失信被执行人为“老赖”而不是“犯罪嫌疑人”?“纠纷”一词,词典的解释是矛盾双方因不同的意见或主张而起的争执(争议),争执不下才叫“纠纷”,是非对错需要第三方(法院)定夺。而民间借贷案件中,“欠债”的事实是非常清楚的,并不存在争议,就连老赖自己对这一事实也没有异议(白纸黑字怎么异议),“欠债还钱”更是最朴素最基本的规矩,借钱难道不应该还吗?难道还需要“争议”吗?尤其是经法律判决后,是非对错以及如何解决、如何履行都是很清楚的事情了。但由于定义为“纠纷”,使其得以名正言顺地归入民事案件而非刑事案件,反而让涉嫌犯罪的老赖逍遥法外了。


今天,在我们看来,绝大多数所谓的“民间借贷纠纷”其实根本就不是什么“纠纷”,而是犯罪行为,是实实在在的诈骗!


赖账行为,本质上同抢劫、盗窃、诈骗一样,都是非法侵占他人钱财的恶劣行为。老赖在借钱、拖延、逃债的过程中,往往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具有典型诈骗特征。《宪法》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是《刑法》的任务之一。令人不解的是,连交通肇事这种过失行为都可以入刑,为什么恶意赖账却不能入刑?我们认为,无论是真还不起还是赖债不还,都是严重侵犯公民合法财产的行为。真还不起属于过失犯罪,有钱不还属于恶意赖账,是极其恶劣的故意犯罪。赖账行为归民事不入刑是法律定位错误,导致违法成本过低,也是老赖肆无忌惮的根本原因。为此,我们强烈呼吁在刑法中增设“赖账罪”。判刑标准:经法院判决仍拒不履行还债义务的,即判刑入狱;刑期:什么时候还清什么时候放出来。


二、现有法律惩治手段偏软偏弱,对老赖构不成有效威慑


当前,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主要手段有:黑名单公示(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查询)、限制高消费、财产查控、司法拘留、“拒执罪”判刑等。除“拒执罪”判刑外,全都是民事手段。我们认为,企图运用道德手段来解决法律矛盾只能是幻想,一味用民事手段来解决刑事问题只能是徒劳。


1、先说财产查控。财产查控有没有用?有,但作用不大。一是财产查控只能查控老赖本人名下有登记的财产,对于没有登记的、隐匿和转移的财产无法查控。问题是,在明知道法院会查封的情况下,有谁还会把财产登记到自己名下?随便登记或转移到父母兄弟姐妹名下不行吗?

银行转账动动手指就能搞定,财产转移如此简单,而查找起来却困难重重。二是相关单位能不能“协助”配合也是个很大的问题。据了解,很多地方的交警并不愿意协助法院查找车辆,一些银行、电信对待法院协助也很消极,并且只能提供本地域内的登记信息,提供不了全国范围内的登记信息,有的公安对于查找跑路老赖也不积极。据报道,安徽省泗县房管局的消极怠工,不肯配合法院的查封工作。法院多次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均被无视,导致“老赖”趁机将32套房一口气全都转移、变卖。


2、再说“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顾名思义就是限制奢侈性消费、豪华性消费,并不影响老赖的日常生活。一个不对日常生活带来任何影响的措施有什么用?聋子的耳朵,当摆设吗?什么限制打高尔夫球、去夜总会之类,本身就是个笑话,就是不限制,有几个老赖打高尔夫球、去夜总会?

还有限制高铁一等座、火车软卧、飞机之类,对一般人来说,二等座、硬卧、硬座已经足够了呀,而且真想乘坐交通工具,公共汽车、自驾等替代办法多了。至于限制星级酒店之类,那些以盈利为目的的场所,求都求不来呢,自然会主动帮着想办法,何况好多老赖还有多个身份证。


3、司法拘留。拘留一直被认为是对付老赖的最严厉惩罚,终极杀手,但真实的效果怎么样呢?据进过看守所的人介绍,司法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里面可以看电视、买东西,有的夏天有空调,冬天有暖气,除了不能外出之外,和住几天宾馆没太大区别,实际上很舒服。难怪连老赖自己都说“不就是住几天宾馆吗?”赖账几十万、几百万,仅仅以住几天宾馆为代价就能让老赖乖乖还钱?


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包括网上公示、街头公示、彩铃定制等,这种手段无非是想通过道德舆论的力量间接对老赖发挥作用。众所周知,道德和舆论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人的言行,信用惩戒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而对于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的矛盾,还想靠道德舆论来解决不是搞笑吗?既然是法治社会,却为什么偏偏不用“法”治而用“信用”治呢?法院做为国家的一种强制力量,弃硬寻软,弃强寻弱,这是一种无奈还是一种悲哀?


5、最后说说“拒执罪”。“拒执罪”本身并不是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而是为维护法院的所谓尊严而设置的,只有严重冒犯了法院和法官们才可能被判刑。所以,赖帐案件长期以来不能够自诉。问题是,老赖们谁会傻到去冒犯他们呢?据公开出来的数据,全国每年有600多万赖账案件中,以拒执罪判刑的不过才七八百,连1‰都没有,这样的判刑率能对老赖起到惩罚震慑作用?根据周院长的工作报告,2016年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884万件,执结1693.8万件(含终本案件)。我们想知道,如果不含“终本案件”的话,这个“执结”的数字会是多少?明知道打虎需用枪支棍棒,却偏偏只递给执行法官一根麻秆,执行能不难吗?哪怕是吊销驾照也比限制打高尔夫球、去夜总会管用的多。


三、值得商榷的几个流行观点


1、“老赖可怜”观。有人出于同情弱者的心理对老赖抱以同情态度,因为借钱的都是没钱人,没钱才需要借钱呀。其实这是老观念了,现在的情况是穷人存钱富人才借钱。绝大多数老赖根本就不是没钱,他们借的钱一般不是用于日常生活消费,而是用于投资牟利或者奢侈性挥霍。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只看到老赖被追债时的装可怜,没看到老赖赖帐的无耻嘴脸。只看到个别被执行人可怜,没有看到很多受害者其实更可怜。


2、“执行不能”观。我们注意到“执行不能”这个词近年来一再被有关部门提起。所谓“执行不能”,即有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即使穷尽一切手段也无法追回债款,也就是真没钱。我们认为这一观点应该进一步深入分析。如前所述,由于当前法院的财产查控措施只能查控老赖本人名下有登记的财产,在对于没有登记的、隐匿和转移的财产无法查控的情况下,就把老赖定义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是不妥当的。


我们承认,如果是数额巨大的债务,确实有不能一次性还清的可能。但俗话说的好,“没多有少”、“没钱有话”,有三还二还一总可以吧?诚心诚意地向受害人解释一下求得谅解总可以吗?有的债务区区几千块钱,拖了多少年也不还一分是怎么回事?有的老赖本人账户上一分钱没有,多少年都没有一分钱出入,如果真的是一分钱都没有,老赖是怎么吃饭的生存的?一分钱不还,态度还极其恶劣,动不动就恶语相向、暴力威胁是怎么回事?江苏丹阳一个身背5亿巨额债务的老赖,自己和家人却住着两座价值千万的独栋豪宅,别墅装防弹玻璃,家中茅台一堆,极尽奢靡。实际上,自原始社会以来,除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任何一个成年人的劳动所得,除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外,都会有一定剩余,即使不能一次性付清,分期付款总可以吧?何况住着豪宅开着豪车就是不还钱的老赖多了去了。“执行不能”只能说明法院依靠现有手段暂时执行不了,不能代表老赖“真没钱”,更不能说明“完全丧失履行能力”。我们认为,法院不宜过分强调“执行不能”,否则只能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


3、“风险”观。有人认为借钱有风险,被赖帐是债权人应该承担的风险。投资有风险,市场有风险,但亲朋好友之间的正常借钱关系,从性质上看并不属于市场投资行为,只是亲朋熟人之间的一种正常的来往和交流(人与之间的正常交往,包括信息交流即语言交谈、物品和钱财的暂时相互借用)。虽然有的有利息,但这种利息本质上是一种感谢性回报而已,算不上投资。退一步说,即便看做是投资,从市场学的角度来说,“风险”也只能是来自于市场本身的客观因素(即不确定性),而来自人为的主观恶意欺骗行为是不可接受的,也是法律不可饶恕的。否则,“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岂不是都可以有“风险”为借口从刑法中删除了?双方自愿协商的借贷关系,有白纸黑字的借据,利息、归还时间、都是确定的事情,哪里来的“风险”一说?如果说有风险,也只是没有看清老赖的嘴脸而已。当然,债务人借钱去投资,其后的风险,那是债务人自已应该承担的风险,不能转嫁给债权人。债权人的义务只是借出,至于借出钱真正被用在了什么地方,是无须也无法控制的。


4、关于“个人破产法”的出台。近年来,一些专家和法律界人士在努力鼓噪“个人破产法”,把“个人破产法”视为解决“执行难”的法宝。似乎这个法一出台,“执行难”的问题就彻底解决了,从此天下无赖了。诚然,这个法出台后,如果不还钱的老赖都归入“执行不能”,然后被“破产”,然后终结案件,“执行难”的问题的确是被彻底“解决”了!再也不用劳神费力去执行了!


我们认为,当前,在“赖账罪”未列入刑法、个人信息还不能全面有效查控、财产审查审计制度尚不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尚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匆忙出台“个人破产法”,既不符合中国文化传统,也不符合中国国情,只会给老赖起到保护伞的作用。如果按照现有的“执行不能”的处理办法,现在执行不了的,将来自然而然归入“执行不能”,会出现大量的假破产,大量的老赖将永远逍遥法外。以法律的名义废除老赖的债务,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恶意侵犯,是不公平的,也必然得不到广大债权人的认可。那样,债权人对法律将会由失望到绝望,进而放弃去寻求社会力量或私自了断,最终只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做为普通公民,我们没有渊博的法律知识,不知道修订刑法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和步骤,但做为赖帐这种不齿行为的切身受害者,我们强烈呼吁法律界的专家们和司法界的领导们,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从维护法律尊严的角度出发,从维护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角度出发,从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尽快启动立法程序,将赖帐行为入刑,设置“赖帐罪”,把情节严重的老赖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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