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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8-09

在婚姻家庭中最常见的法律纠纷是继承纠纷,特别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财产纠纷问题,对于这方面的纠纷在司法处理中是很微妙的,下面由汇都律师为大家作一个周全解读。我们先从最近杜海港律师代理的一个案例说起:


【案例介绍】

老人刘某,与第一任妻子王某育有两子,妻子王某去世后与任某结婚。两人婚后未育有子女,刘某、任某结婚三十年后,刘某去世,留下婚内所购的一套房产。刘某去世后,留下遗嘱该房产由两个儿子继承。两个儿子要求继母按照遗嘱腾退房屋,但任某长期居住拒不腾退。刘某的两个儿子不同意,将任某起诉到法院诉请争议房屋由两原告继承;并要求被告腾退房屋。


【案件庭审】

法庭上,刘某的两个儿子表示,父亲刘某于2002年购买该房产,该房屋购买时是使用了父亲刘某、母亲王某的工龄,房屋的购买款是刘某与任某婚前的离休住房补贴,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而且,父亲刘某立下遗嘱房屋归两个儿子所有,任某不享有该房屋的继承权。

任某则辩称,争议房产是夫妻的婚内共同财产,不认可刘某的遗嘱,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那么实际上法院应当支持谁的诉求呢?


【法庭判决】

人民法院支持本案中刘某的两个儿子按照遗嘱继承父亲刘某的房屋,但两人要求继母任某腾退房屋的诉请,因该房屋原由任某长期居住,当前不具有腾退条件,故不予支持,今后可就此项事项另行主张权利。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

本条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是这次修改婚姻法新增加的一个内容,也是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所谓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本条即属于法定特有财产的规定。所谓特有财产制,就是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有关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组成的法律制度。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本案中,刘某在与任某结婚前已离休,其离休前所获住房补贴系刘某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刘某所立遗嘱中明确上述争议房屋由两个儿子继承,具有法律效力,两个儿子主张按照遗嘱继承上述房屋,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附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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