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9-19
提单持有人权利海商法71条第四节 单证第七十一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相关案例 一审案号(2017)浙72民初1601号 二审案号(2018)浙民终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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