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10-09
发布人: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9-08-09 09:35:58
北京律师遗嘱见证费用u7w5c 转让许可收益取得显著增长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陈佩庄、王强、夏建生、孙建华、姜利吉、姜黎勇诉称,六原告合计出资占大地公司注册资本的17.65%,依据公的规定可以行使诉权。
现大地公司于2005年12月底被余杭区责令关停,区于2005年12月底之后,连续发布了三个关停令,大地公司也已经与全体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包括本案原告六人全部被公司解职离开公司,公司相应的党组织、工会组织也都被解散。
在近半年的时间里大地公司已不经营。
原告方多次提出要解散公司进行清算,但又拒此进行相关的笔迹鉴定
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足以说明该申请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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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大地公司董事会迟迟不作解散决议。
半年中大地公司的资产大幅缩水,又亏损了200多万元,大地公司已经出现了必须解散的事由。
请求判令,一、解散大地公司并进行清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大地公司承担。
庭审中,六原告放弃了清算的请求。
被告大地公司辩称,余杭区办公室的抄告单是让大地公司关停搬迁,而原告起诉未提及搬迁二字,党群组织解散,是由于搬迁后将根据属地原则另行成立,解除劳动合同,是余杭区为了补偿大地公司职工而采取的一种变通方法,2006年上半年亏损200多万元不是事实,在2006年6月22日的股东会上,中小股东已就股份转让达成协议,六原告也在相关协议上签字,原告提出解散大地公司,不但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大股东的利益,从大地公司这几年的经营状况来看,大地公司都是盈利的,且董事会已就搬迁事宜做了大量工作,原告与大地公司之间的纠纷,可通过其他渠道方法解决,原告可以将自己的的股份转让给大地公司的大股东、其他股东甚至其他单位。留存于工商局的欧卡内公司有关的登记档案材料上陈某某的签名大多也是由王某代签
请求驳回六原告的诉讼请求,让大地公司继续存续下去。
审判杭州市余杭区经审理认为,陈佩庄、王强、夏建生、孙建华、姜利吉、姜黎勇共向大地公司投资120万元,占大地公司注册资金的17.7%,具有请求解散大地公司的诉权。
大地公司被余杭区责令于2005年12月底关停后,公司已无经营场所,公司的全部员工已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相应的组织机构也已被撤销,且在公司是解散进行清算还是搬迁的问题上六原告与大地公司的大股东发生纠纷,公司大小股东之间对立明显,处于不可调的状态,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公司僵局确实存在。答辩人对于异议人提交的外文材料不予质证
(2)说明书应当写明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还应当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实用新型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等五个部分,并且在每个部分前面写明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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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双方的矛盾无法调,大地公司处于既不能经营,又无法搬迁的状态,继续存续必然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大地公司的大股东虽有受让六原告的股权的意向,但转让双方就付款条件不能达成一致,致使股权转让无法实现。
综上,大地公司已具备解散的法定条件,六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六原告放弃对大地公司清算的请求予以准许。
据此判决,大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散。
上诉人大地公司上诉称,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一、一审诉讼主体错误,股东起诉解散公司,应当以其他股东为被告。
二、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对大地公司提出能够继续经营、解散公司将导致股东巨大损失的主张没有认定,对公司亏损、于2005年12月底停止经营的认定错误。
三、一审判决解散大地公司的理由不成立,以股东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公司员工全部解除合同、无经营场所及相应机构被撤销、公司既不能经营又不能搬迁、公司继续存在必然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公司僵局存在等理由判决解散大地公司理由不成立。
四、一审判决大地公司解散严重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结果发现
三审合一的浦东模式:具体是指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事案件统一归口由民事审判三庭(即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负责,由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在全国率先推动了这项革新,因此,该模式称为浦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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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继续经营符合公司股东利益。
五、一审判决解散大地公司适用法律错误。
六、大地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的解决具有多种方法。
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六股东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陈佩庄、王强、夏建生、孙建华、姜利吉、姜黎勇共同辩称,六股东依照法律行使诉权,以大地公司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杭州市中级经审理认为,一、本案诉讼主体正确。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形状。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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