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10-09
发布人: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9-09-24 04:08:11
北京西城区擅长打辩护的律师咨询u7w5c 例如A部中A99Z9900为本部其他类目不包括的技术主题F部F02M小类中F02M9900为不包括在本小类的其他组中的技术主题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2006年2月15日、3月1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工商行政管理局、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亭湖分局先后向蓝野酒业公司发出协查函,征询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在饮料瓶盖瓶身处标注的蓝色风暴标识是否经过蓝野酒业公司的许可。
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百事可乐包装上使用蓝色风暴标识的情况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相同。
百事可乐公司一审期间提供的经的77份有效调查问卷中,认为百事可乐包装上蓝色风暴标识与蓝野酒业公司蓝色风暴标识构成近似的有21人,认为因百事可乐包装上的蓝色风暴标识,而将这种包装的百事可乐产品认为是蓝野酒业公司蓝色风暴产品的有10人,认为这种包装的百事可乐产品蓝野酒业公司的蓝色风暴的产品会产生混淆的有5人。无法在产业上利用
复议在受理A代理公司的复议申请后,发现其作为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依法驳回了其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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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百事可乐公司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年检材料记载,2005年百事可乐公司的净利润为131876723元。
浙江省认为,蓝野酒业公司系本案所涉第3179397号蓝色风暴注册专用权人,该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共国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的,属侵犯注册专用权的行为。
从本案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看,蓝野酒业公司于2003年就取得了蓝色风暴文字、拼音、图形组合注册的专用权,其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2类,包括麦芽啤酒、水(饮料、可乐等。知识产权是由法律直接创造出来的一种法定
百事可乐公司直接使用蓝色风暴文字标识的产品亦为可乐。
本院认为,判断百事可乐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构成侵权,应考虑以下因素,,百事可乐公司使用的蓝色风暴标识是否属于。
考量一种标识是否属于,主要应审查该标识是否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本案中,百事可乐公司投入大量的资金,通过多种方式,长时间地在宣传蓝色风暴产品的促销活动,蓝色风暴标识已经在消费者心中产生深刻印象,消费者一看到蓝色风暴标识自然联想到了百事可乐公司产品,特别是其海报宣传中突出显示蓝色风暴标识,在其产品的瓶盖上仅注明蓝色风暴标识等行为,其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已经得到充分的彰显。而不是简单地进行整体审查
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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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可乐公司通过其一系列的促销活动,已经使蓝色风暴标识事实上成为一种。
百事可乐公司认为区别其商品来源的主要是其百事可乐百事圆球注册,而非蓝色风暴标识的抗辩理由,与客观上蓝色风暴已经成为百事可乐产品非注册的事实不符。
第二,百事可乐公司使用蓝色风暴标识的行为是否属于的使用行为。
根据《中华共国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法本条例所称的使用,包括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在压电陶瓷片上有两个金属接点
本案中,百事可乐公司不仅将蓝色风暴用于宣传海报、货架、堆头等广告载体上,还在其生产的可乐产品的容器包装上直接标注蓝色风暴,百事可乐公司的上述行为,明显属于的使用行为。
第三,百事可乐公司使用的蓝色风暴与蓝野酒业公司的蓝色风暴注册是否构成近似。
根据高《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与原告的注册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而在合理使用关系中
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其他文件只需提交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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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蓝野酒业公司注册的是蓝色风暴文字、拼音、图形组合,其显著部分是文字,与百事可乐公司使用的蓝色风暴相比,两者的字形、读音、含义相同。
其次,百事可乐公司使用蓝色风暴的行为,已经使相关公众对蓝色风暴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从百事可乐公司自行提供的市场抽样调查看,已经有一定比例的消费者对两者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类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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