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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12-10

关于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律分析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近几年呈递增趋势,医患纠纷渐渐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律师结合办理的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诊所医疗事故纠纷为视角,简单阐述如下:


一、诊所发生医疗事故的“黄金时间”


【案例】具体情形是:甲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因感觉感冒,身体不舒服,就到临近诊所看病,在诊治过程中,突然晕厥倒下,然后立即拨打120,随即将人送到郑州一家私人医院,通过一系列检查,却未查出原因。可喜的是甲已经苏醒,可悲的是甲现在神志不清,已出现失忆症状,家人都不认识了。


从表面看来,本案是因医疗诊治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诊所是直接责任承担主体。黄金时间是要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立即向当地所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案,保留诊所接诊记录及用药记录,为后续查明医疗事故原因固定第一手原始证据资料。


二、如何确定接收私立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此种情况概率不大,但也不能排除。毕竟当出现医疗事故受害者时,送到医院进行抢救,不能排除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出现用药过错甚至耽搁最佳治疗时机。比如上述案例中,虽然甲已经苏醒,但却失去记忆,且神志不清,而且依然查不出原因何在。不排除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出现相关过错。不过,最终有无过错的认定,还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


三、医疗纠纷案件如何走鉴定程序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第四十三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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