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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12-11

离婚诉讼法院管辖





一、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


即向被告住所地(户籍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基层法院起诉。


二、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形: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2.非军人起诉非文职军人的。


3.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4.被告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


5.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的。


三、军人离婚的管辖:


1.非军人起诉文职军人的,原告就被告。


2.军人起诉非军人的,原告就被告。


3.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军事法院管辖。


四、中国国籍的当事人在国外时的诉讼管辖:


1.一方居住在国内,另一方居住在国外,无论哪方起诉离婚,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2.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起诉的,原告和被告原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特例,以下情形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可到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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