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12-11
为子女购买的保险,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基本案情】
王某和李某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以两子女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人寿保险XX年金保险(分红型),共须交纳保险费10万元。
后王某认为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并要求将前述保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院判决】
李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子女购买了人寿保险,该行为应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投资,因被保险人是其子女,故也属于对其子女的赠与行为。
但该保险目前尚处于保险缴费期间,不宜进行分割,王某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作为共同投保人参与续保和对保险分红的管理,如发生纠纷,可另行解决。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李某为两子女购买的保险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保险合同约定是以两子女作为被保险人,从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讲,该保险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同时,针对子女的保险往往兼具储蓄型保险和意外事故保险两种功能,因保险受益人实际为被保险人(即子女),父母的投保行为应视为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的行为。该赠与行为在保险费缴付时即完成了对应部分现金价值的权利转移,相关保险利益的领取人系子女。
故该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父母离婚时进行分割。
目前大部分法院认为构成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或者暂不处理,具体案件中可参考管辖法院有无类似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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