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1-06
留置权的行使
案件概要:
个体货运司机高某在一次把大米送到粮店后,粮店不肯按货运合同支付6000元运费,声称托运是供货方代办的,高某的运费太高了,以往他们运大米的运费只有4000元,但高某认为,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粮店当初没有就运费问题与供货方协商好,与自己无关,粮店作为收货方应该支付自己运费。粮店不同意,只给高某4000元钱。这种情况下,高某要怎样才能要回应得的运费?
律师说法:高某可以依法对这车大米行使部分留置权。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留置他占有的并且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并可以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本案中,作为债务人的粮店拒不向高某支付运费,而这笔运费是基于高某为粮店运送大米所产生的,很显然这车大米“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所以高某可以留置这车大米中相当于6000元价值的部分,如果粮店如约支付运费,高某须把大米还给粮店。如果粮店坚持不付运费,在两个月的宽限期过后,高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卖这部分大米,所的价款优先偿付高某的运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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