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2-10
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怎么办?
案情概要:
钱某欠刘某货款30万元,约定2010年10月1日前偿还。2010年8月,钱某将自己名下的商品房无偿转让给自己的外甥秦某,并签订了书面的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2010年10月,当刘某向钱某所要货款时,钱某以没钱为由不肯偿还。此时刘某得知钱某将房屋赠与秦某之事,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钱某对秦某的赠与。刘某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说法:
本案所涉及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刘某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为躲避债务而放弃到期债务按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一般而言,债务人因放弃到期债权,将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导致债务人不能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撤销权。本案中,可以认定钱某将房产赠与秦某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到期债务的无效民事行为。依法应予以撤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的形式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形式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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