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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5-22

在一次性还本付息(非分期还款)的情况下,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如何处理,在实践中并无异议。法条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首先,该条款共两句,第一句话表明:借款人按约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即使“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是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也属无效。其次,该条款第二句话,借款人在依约支付利息之后,出借人要将 “超过上限的给付的利息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引用《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合同卷3》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日期:2019.08.01)。故当借款一次性还本付息后,出借人应当按借款人的请求,将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返还给借款人。但是,假设该笔借款约定的是分期还款,出借人在收到每一期还款时,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都会产生不当得利。该“超出的部分”,用不同的方式处理,就会有不同的结果。

分期还款时,处理方式的分歧

第一种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如适用该条款,则每一期“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抵充“主债务”,即抵充借款本金。因此,导致的结果为:借款本金随每一期还款而逐次减少。

   第二种方式: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如适用该条款,则每一期“超出的部分”返还给借款人,不产生抵充借款本金的结果。因此,借款本金不会减少。综上,可以看出用不同的方式处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如按照第一种方式还款,借款本金逐次递减,会导致利息也相应减少。进而导致最终还款的本息之和会小于第二种方式,故第一种方式对借款人有利。如按照第二种方式,借款的本金与每一期的利息并不会减少。导致最终还款本息之和的总额更高,故对出借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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