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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6-12

2017年4月30日,徐某发现家中的摩托车被盗并报案后,立即驾车沿途寻找,发现前方付某正驾驶着被盗摩托车便加速追赶。徐某逼停摩托车,造成两车受损、付某受伤,付某入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9429.38元。交警部门按照一般交通事故作出责任划分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付某负次要责任。公安机关对付某盗窃摩托车案进行了调查,并发现付某在这之前的两个月时间里,还伙同他人实施了另外3起盗窃。同年10月23日,付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付某刑满出狱后,再次到医院门诊治疗及修补牙齿,并于2019年8月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徐某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某支公司,共同承担自己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17万余元。一审法院按一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案件进行审理,认定付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付某损失11.5万余元,徐某承担剩余损失部分的10%,赔偿付某1255元。

付某对一审判决的损失认定金额和责任划分比例不服,保险公司对损失认定部分项目不服,均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20年4月16日,岳阳中院受理该上诉案件,由民三庭审理。

承办法官在阅卷时注意到这不是一起简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组织合议庭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后,合议庭向庭长汇报了案情。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合议庭认为从案情实际、法律精神、公序良俗、社会主流价值观等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需要对案件重新进行审查。

6月11日上午,岳阳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媒体旁听庭审,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网络直播。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合议庭评议后,对该案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后驾车追赶,其目的系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并追回自己的合法财产;而付某驾车逃离的过程,其对徐某合法财产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故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徐某因正当防卫造成付某人身损害,由此产生的纠纷应当认定为健康权纠纷。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徐某知晓对方系偷窃自己财产的嫌疑人,其超过前车的行驶速度并逼停前车的目的为制止犯罪,其本身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意义上的过错,且两车发生碰撞亦不属于意外事件造成。故本案实质并非一起交通事故,一审将本案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错误,应予纠正。

对于正当防卫人,不能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徐某为追回自己被盗摩托车,驾车逼停付某,付某因此受到人身损害,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徐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应对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并非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付某非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其要求平安财险长沙某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司法明辨是非,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才能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宣判词中,审判长邵莉茜指出,如判决徐某对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异于鼓励犯罪,并使公民在需要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顾虑重重、畏葸不前,不敢于正当防卫或见义勇为。一审判决作出后,即使徐某未上诉,保险公司上诉仅要求减少赔偿,但付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对自身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其要求正当防卫人赔偿违背了社会传统的是非认知和公正理念,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当防卫人的合法利益。故二审法院决定对全案进行审查。

综合全案证据,岳阳中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驳回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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