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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6-24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杨风莲与临夏回族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履行发放抚恤金职责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8)甘行申202号]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据此,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死亡后死者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是死者单位给予死者亲属处理死者后事的一种补助,属于‘遗属津贴’的范围,因为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所以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而应将其归为家庭的共有财产。对抚恤金的分割,可以采取均等分割的方法,但也而应优先照顾死者生前对其进行扶养并丧失生活来源的近亲属。”

正是因为如此,死者的债权人不得主张以死者的死亡抚恤金来偿还其所欠债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巢湖市滨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永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9)皖执复95号】中认为:“抚恤金是有关单位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近亲属的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近亲属,具有明确的人身属性,不是被执行人胡家技的个人财产。复议申请人巢湖市滨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永生提出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八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情形,可以执行。但抚恤金并非属于被执行人胡家技所有的财产,解除冻结并无不当。”


抚恤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抚恤金作为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既不是工资、奖金,也不是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那么作为夫妻一方就不能依据《婚姻法》主张抚恤金其中一半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支持下,排除了抚恤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在康秀枝与康国安、康麦娥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豫0527民初4397号】中认为:“康发德死亡后,内黄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一次性赔偿其亲属抚恤金53353.2元,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才给付给死者家属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故抚恤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是遗产。应抚恤的对象应是死者亲属,不仅包括死者配偶,还应当包括死者的父母、子女,属于本案所有的当事人的共同共有物。”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在李巧云,李巧玉,李巧玲等与管桂灵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陕0102民初553号】中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该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抚恤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是死者的遗产。而是属于死者直系亲属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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