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6-28
裁判要旨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均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集中行使管辖权。本案中,债务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债务人之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所主张的债权仍是债务人的债权,因此本案属于有关债务人债权的诉讼,即“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索引
《美国纽约港务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案》【(2020)最高法民终179号】
争议焦点
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后其股东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是否由受理破产的法院管辖?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该法之所以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均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集中行使管辖权,是由于破产程序是概括式的债权债务处理方式,具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将有关债务人的所有债权债务均集中于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一并审理,便于法院依破产程序及时有效清理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因此,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包括有关债务人债务和债权的民事诉讼。在本案中,丹东港集团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纽约港务公司虽以丹东市政府为被告、丹东港集团为第三人提起诉讼,但纽约港务公司以丹东港集团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所主张的债权仍是其诉称丹东港集团对丹东市政府的债权,因此本案属于有关丹东港集团债权的诉讼,即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本案诉讼标的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的规定,本案达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但是,如上所述,由于本案属于与破产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此类诉讼的管辖问题专门作出规定,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纽约港务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但该院对本案依法不具有管辖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裁定对纽约港务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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