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6-29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12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遵化市家路洁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文礼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国平,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玉荣,女,195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遵化市。
再审申请人遵化市家路洁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路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玉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终5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家路洁公司申请再审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孙玉荣被招录时已年满65周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是关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的法律关系认定问题,不能反推得出劳动者虽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结论。孙玉荣领取的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属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情形。请求撤销原判,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玉荣于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在家路洁公司指定的地点从事保洁工作,接受家路洁公司的管理,遵守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孙玉荣提供的劳动是其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第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并未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做限制性规定,在本案中不宜认定孙玉荣不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孙玉荣领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其数额远低于城乡居民消费性支出,不能等同于国家针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不属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家路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遵化市家路洁保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京山
审 判 员 宋修健
审 判 员 邢成思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白云翔
书 记 员 石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