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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9-08

司法实践中,由于受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因素制约,存在法院审理后罪时发现前罪罚金刑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形,如果后罪也须判处罚金刑,两个罚金刑该如何处理?对此,有的地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采用并罚的处罚原则,将前述情况的罚金刑也采取并罚的模式处理。

但是,此种情形的数罪并罚模式存在以下问题:其一,与累犯制度存在矛盾。数罪并罚的时间节点是刑罚执行完毕前,而累犯的认定需要满足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五年内再犯罪条件,因此在制度运用上两者应该不存在时间上重合的空间,但实践中却出现了认定罪犯构成累犯后又对罚金刑数罪并罚的判决。其二,罚金重复缴纳,损害罪犯的合法权益。实践中,由于各个法院的执行庭仅有权执行本院的生效判决,审理后罪的法院的执行庭依据本院数罪并罚判决收缴罚金后,审理前罪的法院依旧有权依照本院判决要求罪犯缴纳罚金,这可能会导致有的罪犯重复缴纳罚金。其三,影响在押罪犯减刑、假释的条件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将罪犯减刑和假释的裁量与财产刑的履行情况相联系,而各法院罚金刑执行具有独立性,这使得法院在前罪未执行完毕本院判决时拒绝向罪犯服刑监狱开具相关罚金刑执行完毕的证明材料,从而影响在押罪犯的减刑和假释。

笔者认为,不能一概将前罪未执行完毕的罚金刑与后罪罚金刑实行并罚。

首先,剥夺政治权利和罚金刑法律性质不同,不能因两者都是附加刑就认为可以规则类推。剥夺政治权利属于资格刑,剥夺的是罪犯行使特定政治权利的资格,具有人身性,他人不能代为接受惩罚;罚金刑是财产刑,剥夺的是罪犯合法所有的财产,不具有人身性,家属代为缴纳,司法机关也予以认可。在执行期限上,剥夺政治权利有明确的起止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到判决判处之日结束;尽管罚金刑的执行期限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进行了规定,但如果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履行完毕,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执行,这意味着只要被执行人没有执行完毕,就一直负有缴纳罚金的义务。由此可知,剥夺政治权利未执行完毕和罚金刑的未执行完毕在法律效果和司法效果上不能等量齐观,相应规则的类推适用缺乏合理性。

其次,类推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与累犯制度相冲突。刑法关于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范围属于刑罚未执行完毕范畴,即只有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犯罪人犯有数罪才适用并罚规则。但是,关于“刑罚执行完毕”中的“刑罚”范围是否包含附加刑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分歧。上述司法解释指出,罪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且需要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数罪并罚,即刑罚执行完毕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同时执行完毕,如果将上述规则类推适用罚金刑执行,就会导致与累犯制度的冲突。如类推适用上述规则,则认为刑罚未执行完毕;如认为刑罚未执行完毕,则罪犯不存在累犯认定的空间。这样便产生如下结论:罚金刑执行完毕的人可能构成累犯,罚金刑未执行完毕的人必定不构成累犯,履行判决意味着再次犯罪可能被从重处罚,不履行判决反而处罚较轻,那罪犯为何还要执行罚金刑呢?司法实践中,为解决该缺漏,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如果罪犯满足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主刑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满足构成累犯的其他要件的,同时认定构成累犯。这即为司法实践中出现罚金刑数罪并罚和累犯并存的生效判决的原因,但其背后的认定标准则和司法逻辑却是相互冲突的。

既然一概类推适用有关剥夺政治权利并罚的司法解释并不恰当,那何种情形下数个罚金刑之间可以并罚,哪些情形下不能并罚,不同情形下罚金刑的具体适用规则是什么?这就必须厘清“刑罚执行完毕”这一时间界限。笔者认为,刑罚执行完毕仅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一方面,通过前述分析可知,如果将刑罚执行完毕包含附加刑,则会变相鼓励罪犯不履行罚金刑,并可能导致累犯制度的萎缩适用,造成罪刑失衡。另一方面,我国刑法在第65条、第70条和第71条分别涉及了“刑罚执行完毕”这一用语,从条文的统一性出发,三处用语应该含义一致。刑法第65条规定了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要求,前后两个罪的主刑都在有期徒刑以上,并未对附加刑提出要求;刑法第70条、第71条针对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和又犯新罪的并罚规则完全是以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等可以计算刑期的主刑为基础进行规定的。事实上,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有关立法解释和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也对上述观点进行了肯定。

综上,笔者认为,以“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完毕”为时间节点,罚金刑的并罚应遵循以下规则:一是在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均涉及罚金刑判项,直接按照刑法第69条的原则对数个罚金刑合并执行。二是判决宣告后主刑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或者是又犯新罪,前后两罪中的罚金刑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三是主刑执行完毕之后,罚金刑尚未执行完毕,后罪罚金刑不应与前罪罚金刑并罚,审理前罪的法院应该按照刑法第53条的规定,任何时候发现罪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进行追缴。

来源:《检察日报》,2020年9月7日第3版。 作者:陈焕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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