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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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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治煜、英格索兰工业美国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案  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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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4-12浏览次数11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治煜,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格索兰工业美国公司(Ingersoll-RandIndustrialU.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新堡县xxx。
代表人:马克·西勒(MarkSiler),该公司助理秘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格索兰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x。
法定代表人:张世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孙治煜因与被上诉人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英格索兰上海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的(2018)沪73民初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鉴于英格索兰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将相关知识产权转让给英格索兰工业美国公司(简称英格索兰美国公司),并于2020年5月1日被特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TraneTechnologiesCompanyLLC)吸收合并,经英格索兰美国公司申请,本院审查后决定变更英格索兰公司为英格索兰美国公司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治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明,被上诉人英格索兰美国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楠、余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治煜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由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赔偿孙治煜全部经济损失。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原审法院不应受理。(二)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1.孙治煜是英格索兰上海公司职工,被诉侵权行为是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应由英格索兰上海公司承担。2.仅凭授权确认函不能认定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之间存在对涉案技术信息的普通使用许可关系。(三)涉案技术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1.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没有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保密措施。2.涉案技术信息不具有商业价值。3.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没有尽到涉案技术信息不为公众知悉的举证责任。(四)孙治煜没有侵害商业秘密。1.孙治煜下载涉案技术信息是正常履职行为。2.鉴定意见书存在没有鉴定人资质文件、检材未经双方封存等重大瑕疵,不足以认定孙治煜将涉案技术信息转接外盘。3.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请求保护的涉案技术秘密没有预先记载在保密文件中,在原审庭审中也没有提到具体秘密点,而是直接写入原审判决。(五)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1.本案是涉外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涉外篇程序规定。2.原审法院告知孙治煜代理人勘验现场有视频记录,可以不用到场,因此孙治煜一方没有参加勘验。3.孙治煜在原审诉讼中多次主张反诉,但原审法院未予采纳。(六)本案是涉外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美国的实体法。
英格索兰美国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受理。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起诉请求:(一)孙治煜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的商业秘密;(二)孙治煜立即向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提交存储有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商业秘密的载体,并且排除对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商业秘密维持秘密状态所造成的妨碍、消除对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商业秘密的外泄危险;(三)孙治煜赔偿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00万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的基本情况
英格索兰公司副总裁兼秘书确认,英格索兰公司是案外人英格索兰中国有限公司(Ingersoll-RandChinaLimited)的唯一股东。英格索兰中国有限公司系英格索兰(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英格索兰(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系英格索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英格索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系英格索兰上海公司的唯一股东。
2018年8月27日,英格索兰公司签署授权确认函,主要内容如下:自英格索兰上海公司成立以来,英格索兰公司一直以免费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英格索兰上海公司使用英格索兰公司所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版权、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英格索兰公司Wind-Chi1l系统中图纸及其他文件所包含的秘密信息。对在中国大陆地区发生的侵犯上述知识产权的行为,英格索兰公司可与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共同采取任何法律措施进行维权,英格索兰上海公司也可以单独以自己的名义采取任何法律措施进行维权。
(二)英格索兰上海公司与孙治煜间劳动关系及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就涉案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
2001年7月1日,英格索兰上海公司与孙治煜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1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职位为服务工程师。该劳动合同约定,对于本劳动合同及可能向职工披露的有关公司或与公司有关联的任何业务实体的生产和管理程序以及技术、营销或财务资料的全部信息、有关公司产品、工序、业务和服务的信息,职工同意严格保密,并同意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直接或间接的以任何方式对内或外披露任何该等信息,但职工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职责所作的披露除外。职工明确同意此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存在和有效。本合同终止后,职工应立即将其拥有的全部公司图纸、蓝图、备忘录、客户名单、私人的和受雇于公司期间收集的名片、钥匙、电脑光盘、衣服、配方、财务报表和营销资料归还给公司。2003年7月1日,英格索兰上海公司与孙治煜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3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合同主要内容同上。
2005年7月1日,英格索兰上海公司(甲方)与孙治煜(乙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合同约定孙治煜在ITS部门担任服务主任(南京)一职。该合同还约定: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或乙方所占有、管理或监督的商业机密、知识产权及机密资料,是直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办理辞职手续或解除合同时,应将商业机密、知识产权和机密资料及复制物或样品返还甲方,且乙方在离职后就其所知的甲方商业机密、知识产权和机密资料仍负有保密的义务,如因泄露商业机密、知识产权和机密资料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需承担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将依中国法律追究其法律贵任。
2008年,英格索兰上海公司(甲方)与孙治煜(乙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1日。合同约定孙治煜担任服务主任一职。该合同还约定:乙方在本合同期间或离职以后应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如果乙方对与自己工作有关的商业秘密无法确定,乙方可向其主管或甲方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咨询。乙方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将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复制品、光盘、磁盘或其他载体归还甲方。乙方如泄露商业秘密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6月21日,英格索兰上海公司(甲方)与孙治煜(乙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孙治煜担任ServiceSupervisor一职。合同主要内容同2008年双方签订的合同。
《英格索兰集团(中国区)员工手册(2018版本)》规定:员工应当保守公司保密信息,不得向任何个人、公司或实体披露、泄露公司的任何保密信息;除了为公司利益之外员工也不得使用或利用该等信息。对于重要文档,员工应当采取妥善的保管措施予以妥善保管。员工还应当遵守其所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中的规定。2018年6月1日,孙治煜在《2018员工手册》签收单上签字,该签收单的主要内容如下:本人,系下述签名者,收到、阅读并理解了公司的《英格索兰集团(中国区)员工手册(2018版本)》(2018年5月1日生效)。我知晓并理解,除该手册外,公司还施行其它各项规章制度。本人承诺:我将严格遵守公司施行的该手册以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2018年8月16日,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向孙治煜发送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经查,你将公司大量保密信息存入私人存储设备、带离公司场所,亦进行了严重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此外,在公司内部调查中隐瞒重大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上述各项不当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本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也违反了职业道德、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忠实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公司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关系,即刻生效,并不支付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关系最后一日为2018年8月16日。在任何时候,你均不得向任何个人、第三方公司或实体披露、泄露或告知该你所知悉的本公司以及其关联企业的各项保密信息,也不得为个人或第三方的利益以任何形式使用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各项保密信息。
《英格索兰公司使用技术资源规定》主要内容如下:……A.公司的财产:信息系统是本公司的财产。记录,包括通过使用该系统产生的所有信息,都是本公司的财产。B.监视权:本公司保留监视该系统运行的权利,保留访问系统内的记录,并在必要时保存或处理这些记录的权利。这一监视权的保留旨在确保该系统完全用于本公司的目的……C.机密和有约束的专利信息:机密和专利信息只能透露给有必要知晓、经授权的雇员。这种信息不得用电子通信邮寄,有保密条件的除外……D.信息系统资源的使用:1.你有责任仅为正当的和授权的目的使用你的计算机……3.你只能访问本人的、公用的或你授权存取的文件和数据……11.你不得从事不符合上述总原则的任何其他活动。2003年10月31日,孙治煜在《英格索兰公司使用技术资源规定》上签字,确认并同意:我阅读并接受公司允许我使用其计算机系统的上述条件。我了解,如不遵守这些条件和要求,将使本人受到包括可能受到解聘的纪律处分。
(三)英格索兰上海公司与孙治煜就涉案争议的交涉情况
2018年8月6日,孙治煜签署公司电脑移交申明,主要内容如下:电脑(序列号:FBxxx;品牌:DExx;登录名:zhixxx;登录密码:xxx)被我用于英格索兰进行日常业务,我同意将该电脑交付道德合规部进一步查阅。
2018年8月6日,孙治煜与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合规部门工作人员进行面谈,面谈笔录的主要内容如下:问:除了公司电脑账号,你有几个公司系统的login账号,请问你是否会把这些账号给你的同事、上司,或者下属使用,如有,请具体说明。答:我的Wind-Chi11系统账号被关掉了。这个账号我不会和其他人共享,这个系统是用来确认资讯的,比如工程师现在发现发运到现场的设备尺寸有问题,现场量好尺寸,告诉我,我就会去Wind-Chi11查这个尺寸对应的信息。上述4个系统账号,我都不会和其他人共享。问:解释为什么需要使用个人电子邮箱来处理公司事务,你是否会把公司相关资料(包括公司内部讨论的邮件、图纸、客户信息等等)转发到你的个人邮箱,如有,请解释原因。答:我不会用个人邮箱处理公司有关事务,公司有webmai1,在外面可以用webmai1。但我会把认为重要的东西,转到个人邮箱,便于我之后想看的时候方便查询,如果在OUTLOOK里,之前发的根本没法查,很难找。我会转的主要是公司政策,比如销售策略、促销信息,涨价通知。现场的测试数据不会转出去的,这种我的电脑随时登上去能查询,随时能查到的信息,一般我不会转到个人邮箱。问:请介绍一下Wind-Chi11系统,你在日常工作中是否经常要使用这个系统,如果是,请具体说明。答:我收到个邮件,老外发的,他说我下了大量的东西,我电脑里整理很多我们区域的,零件代号、手册、图纸。通常要订购大的零件,动平衡检修,都要用到Wind-Chi11。登录频率是看情况的,需要查询资料有手册、件号,需要查看、整理的时候现会登录Wind-Chi11。我下面的工程师没有需要去下载这些资料,他们要的图纸,会联系我,我要给他们确认。我的权限会涉及转子分解图,我下面10个人是看不到的,我每星期下载多少,说不好,我没有大概的概念。问:你是为了现场服务业务的需要而下载这些图纸吗?答:我登录是去查看我负责区域里会涉及的客户资料机型,整理一个数据库,这是我自己做的,因为同样东西,我们会查很多遍,而且最近出了很多错误,来的备件和手册上的不对,或者到了现场尺寸不对无法安装,还有客户要买以前机器的对应备件,我就可以在这个资料库里查询。问:你是如何保存那些下载后的图纸的?答:这个资料库存在我的电脑里,我资料下载下来后,再过一遍,我会看我区域里的客户,我就存好,不相关的,就删掉。我这么做是从2017年夏天前后开始的,因为那个时候我才拿到Wind-Chi11授权,我就开始做自己的资料库。问:你会下载非CTSCentac业务相关的图纸吗?如果是,为什么?答:我有客户手册零件号,用件号前2、3、4位数字做模糊搜索,然后把搜索到的相关图纸都下载下来,我一般就让电脑自动下载,下完后晚上打开再筛选,做成excel表,放在我的电脑里。问:我们在做IT后台review的时候,发现你在最近50天下载了大量Wind-Chi11系统中的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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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些下载都是你本人操作的吗?答:这些下载都是我本人操作的。问:在过去的50天左右的时间里面。你为什么要下载这么多数据?答:我区域里客户里有销售机会,客户会买的常用零件,我就会先下载,整理成资料库,我只要我区域里的图库,Wind-Chill里是所有的,我不需要那些不在我区域里的东西。问:在过去的50天中,有15天你图纸下载量超过了每天1万张,有2天超过了每天10万张,请介绍Wind-Chi11系统的下载流程和下载一个文件所需要花费的时间?答:我没有用自己电脑登录过Wind-Chi11系统,我只勾选压缩包,我不知道他有多大,里面有几个文件。一般下载一个压缩包,我也没概念需要多少时间。我是周二7月31日晚上到上海的,8月1日至3日,我们都在文井路培训动平衡,都是带背包去的,我不知道为什么会有下载记录,我们培训都要电脑的。可能7月31日晚上我在酒店里下载的,我吃完饭回来掉线了,没有完成,可能跨夜了吧,我记不清了。问:你所下载的这些资料有没有发出去给过公司内部或外部的其他人,如果有,请具体说明他们是谁?以及发给他们的理由。答:我没有给过别人,也没想过给人,这是我自己整理的数据库。这个海量下载。我觉得我的做法是0K的,我不知道我的做法有什么问题,我都存在我自己电脑桌面上,你们可以去看。
2018年8月6日,孙治煜签署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鉴于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发现,本人下载了公司专有信息和保密信息,并且将该专有信息下载及/或存储在公司电脑。有鉴于此,本人在此确认:1.本人从公司下载或复制的信息只存储在了公司电脑,并未将该等信息下载到任何其他移动存储设备、电脑或其他介质上。而且,本人也并未将存储在公司电脑或移动设备上的专有信息,转移或复制到任何其他移动存储设备、电脑或其他介质上。2.本人承诺本人从公司带走的IR专有信息均为电子形式,并且仅仅存储在了上述第1条所列的设备中。除了此复制行为外,本人再未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等各种形式)复制专有信息。
2018年8月6日,孙治煜签署保密承诺书,承诺并确认在受聘于英格索兰上海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期间,出于工作和履行职责之目的,我将获得或者可以接触到英格索兰的保密信息。我承诺,我将严格遵守本承诺书的规定保护保密信息。
2018年8月16日,孙治煜与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合规部门工作人员进行面谈,面谈笔录的主要内容如下:问:在我们8月6日的面谈过程中,你告知公司你把公司的资料(你认为重要的资料),转到个人邮箱,你是否注意到其中有些资料是标注了公司保密信息的?你是否完成了今年的ITComplianceTraining?你是否记得Training中所提及的公司信息不得转发至个人邮箱或复制/转移至个人外接存储设备?答:通常情况下,我会把历史记录要查询,比如涨价、用户手册、和客户的交易记录等。要用的时候可能找不到人要,为了使用的时候方便所以转到个人邮箱。没有保密信息,保密信息一般也拿不到。印象中很少看到标注有保密要求的资料。如果有的话,显眼的话会留意到。Training应该做过,不做的话公司也会盯着的。但是真不记得很清楚是不是有Training中所提及的公司信息不得转发至个人邮箱或复制/转移至个人外接存储设备。我了解很多东西不能发到个人邮箱,是平时工作疏忽了。问:请说明你从Wind-Chi11系统中下载什么数据的、如何下载的、以及下载目的?答:就通过用户名密码登录。比如搜零件号2244,我们的零件号通带是8位,我会放4位进行模糊搜索。下载后的文件没有特定文件名,一般就是document(1)、document(2)等。通过Wind-Chi11下载的ZIP文件里主要是PDF、excel,是图纸或产品说明。PDF文件多一些,这些肯定是保密信息,我通常不会给别人,都在公司电脑桌面,不会放在其他地方。问:我们通过技术调查发现了大量Wind-Chi11信息是直接下载到非本地硬盘,时间区间自2018年1日11日到2018年8月1日。具体数据如下:

Disk

Zip

Excel

PDF

Total Files

GB

C Drive

36

560

613

1218

3.8

E Drive

1083



1083

28.4

K Drive

182



182

10.0

G Drive

147



147

1.1

M Drive

24



24

0.7

请解释:你使用几个/什么个人外接存储设备接收了Wind-Chi11系统下载的图纸?你为何要将Wind-Chi11系统图纸下载至个人外接存储设备?请解释这些zip文件命名规则?你是如何选择将哪些图纸下载至外盘,并如何设置下载后文件命名的?答:E盘是自己做了一个文件夹,是放在D盘底下的,在公司电脑上。我自己都很奇怪为什么有其他盘。没有外接过外界盘,U盘只有一个,是公司发的,一直在用。80%时间在现场干活,电脑是要用的,不可能一直在下的。我没有什么外接设备需要退回公司的。问:(出示直接下载到非本地硬盘的电脑法证记录)绿色高亮部分记录显示你下载了xxx、xxx、xxxx、xxx工厂生产的产品图纸。你为何下载这些工厂的产品图纸?具体是哪些产品的图纸?请解释这些产品与你工作的相关性。涉及的客户具体是哪家并且在哪里?答:我是按照partsnumber搜索的,我不清楚这是哪些工厂做的,也没有特地要按照这些工厂去下载图纸。问:我们在电脑法证过程中发现。在你向公司移交你的公司电脑前2018年8月2日12:24:22至12:44:59的时间段里面,你同时插入了四个移动硬盘,具体型号如下:1.HPv250wUSBThumbDrive(atleastone-perhapsboth);2.KingstonUSBThumbDrive;3.UDiskUSBThumbDrive;4.Seagate500GMUSBHDD。在这20分钟时间段里面,你做了哪些操作,为什么要做这些操作?答:中午只用过公司发的U盘,红色的,在车上去取。这个U盘是公司财产,同意公司进行封存。问:你从公司电脑中移出的数据是否是图纸?是什么产品的图纸?如果不是图纸,是什么?答:当天如果有拷贝的话,也就是2003Serverghost程序,在客户现场测试用,就是用公司发的U盘。
2018年8月16日,孙治煜签署确认函。主要内容如下:本人承认并确认下述事实:1.从2018年1月起,我从公司Wind-Chill系统大批量下载了近七十万张产品图纸(包括加工图纸,并涉及英格索兰离心空气压缩机及其他业务部门),超出了本人工作范围。2.我将公司的价格信息、明确标明“Confidential”(保密)的产品选型信息及其他保密信息不当披露给了扬州市索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塔利亚机电有限公司。3.我将公司的产品图纸、客户信息、价格信息、诊断报告等保密信息转发到了我的私人邮箱,违反了公司政策。我承诺:1.配合公司将我持有或掌管的所有含有或涉及公司和/或其关联企业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图纸、产品相关信息、价格信息、客户信息、诊断报告、培训材料等)(“英格索兰专有信息”)的电脑、电脑外接移动U盘/硬盘、原件、复印件、复制件或复造件等实物交还公司。2.配合公司当面从我持有或掌管的所有含有或涉及英格索兰专有信息的存储介质/系统中不可恢复不可撤销地永久删除所有英格索兰专有信息。3.经过上述交还、销毁和删除处理后,我将不再持有任何含有或涉及英格索兰专有信息的实物、存储介质/系统、原件、复印件、复制件或复造件。4.在任何时候,我不会向任何个人、第三方公司或实体披露、泄露或告知该我所知悉的任何英格索兰专有信息,也不得为个人或第三方的利益以任何形式使用任何英格索兰专有信息。本人还将遵守本人与公司签署的有关保密协议/承诺中规定的所有保密义务。
(四)关于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主张被诉行为的情况
孙治煜Wind-Chi11系统的用户名为“zhiyus”。
2018年8月20日,英格索兰上海公司申请公证,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英格索兰上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电脑登录Wind-Chi11系统,查找用户名为“zhiyus”的用户在系统中的下载记录。查找结果显示,该用户共从该系统中下载69万余份文件。
2019年1月31日,原审法院组织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孙治煜当庭勘验Wind-Chi11系统中有关孙治煜下载文件的情况,孙治煜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审法院依法进行勘验。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主张涉案1396份文件系孙治煜从Wind-Chi11系统中下载,经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同意,原审法院随机抽取其中20份文件,当庭登录系统勘验孙治煜的下载记录是否包括该20份文件。随机抽取20份文件的图纸编号如下:39483888_H.3、49009905_D.1、49110265_K.2、49150188_C.2、22737910_E.1、49085707_G.1、48859581_D.1、23416696_V.2、47552444_H.2、47568286_F.1、47547433_K.1、47569430_E.2、47549030_A.2、47566389_A.2、47611198_B.2、23644701_A.1、22245450_Q.1、23307085_B.1、23435019_S.2、23845928_#.1。勘验过程如下:在电脑浏览器中输入“plm.ingerrand.com:8020/Windchill”网址,使用帐号“mclee”登录Wind-chill系统。在Wind-chill系统打开“SecurityAuditReporting”界面,该界面可以查询指定帐号的文档下载记录。导出帐号“DeactivatedUserzhiyus”在指定时间内的文档下载记录,并从上述导出记录中查询指定图纸编号的下载记录,结果显示随机选取的20份文件在帐号“DeactivatedUserzhiyus”中可以找到相应匹配的下载记录。
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沪辰司鉴中心[2018]计鉴字第263号)载明:2018年8月22日,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委托该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事项为:1.对送检检材中的USB设备使用记录进行固定保全;2.对送检检材中“火狐”浏览器中URL为“http://plm.ingerrand.com/Windchill”的下载记录进行固定保全。鉴定材料:编号:2018-263-检材1;名称:DELL笔记本电脑;数量:1;序列号:服务编号“FBXFJC2”。鉴定过程:经检验,检材1中包含一块容量为500G的SATA接口硬盘。使用Tableau只读接口将该硬盘连接至鉴定工作站,该硬盘序列号为“WXA1A56EDXJ7”,计算该硬盘的SHA256校验码为“A880C58F41CA4C69027169C30AA2F82815B5237FB76467159C69EC9C1C79B72A”。使用计算机取证软件法证通V3.19打开该硬盘,进入功能模块“windows取证”,在模块“系统痕迹”中选择“USB设备使用记录”,在模块“上网记录”中选择“火狐”。点击界面中“确定”按钮取证。经检验,该硬盘中USB设备使用记录共有142条,火狐浏览器下载记录共有2849条,其中含有URL为“http://plm.ingerrand.com/Windchill”的下载记录共有2846条。鉴定意见:检材中包含一块容量为500G的SATA接口硬盘。该硬盘操作系统中的USB设备使用记录共有142条,火狐浏览器下载记录共有2849条,其中含有URL为“http://plm.ingerrand.com/Windchill”的下载记录共有2846条。该鉴定意见书所附光盘显示有如下内容:file:///K:/all%20drawing/%E5%AD%98%E5%82%A8%E5%BA%93-ITSdrawings/document_contents(4).zip;file:///E:/%E4%BA%A7%E5%93%81-Naroda-small%20receip/document_contents(15).zip;file:///G:/%E4%BA%A7%E5%93%81-wujiang-centrifugal%20compressors-large/document_contents(9).zip等内容。
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出庭就上述鉴定意见书出庭作证,并确认作为检材的电脑内置硬盘为C盘和D盘,其余是外置硬盘。
(五)其他事实
孙治煜就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申请司法鉴定,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委托上海公信扬司法鉴定所作为鉴定机构。原审法院依法向上海公信扬司法鉴定所出具委托鉴定书,并附送了由各方当事人确认的鉴定检材。嗣后,孙治煜未按照原审法院规定期限缴纳鉴定费用,并明确表示无法承担鉴定费用。
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人民币1382878.46元。
原审法院认为:
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就本案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有实体权利,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中,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载体为存储在Wind-Chill系统中的1396张图纸(图纸编号详见原审判决附件)。具体的密点为:(一)第xxx主机壳体加工图纸中有关xxxmm主机后轴承壳体(关键零部件)尺寸、公差。(二)第xxx号主机壳体加工图纸中有关xxxmm主机后轴承壳体(关键零部件)尺寸、公差。该图纸涉及不规则形状排气口,排气口是螺杆行程最终将压缩气体排出到排气管路的端口。(三)第xxx号主机壳体加工图纸中有关xxxxmm主机转子壳体(关键零部件)尺寸、公差。(四)第xxx号主机壳体加工图纸中有关xxxmm主机后轴承壳体(关键零部件)尺寸、公差。(五)第xxxx号螺杆转子加工图纸中有关xxxmm螺杆转子(关键零部件)的尺寸、公差、零件材料、对螺杆曲面的检验检测方法及要求。(六)第xxxx号转子型线啮合图纸中有关xxxmm转子组啮合曲线数据。(七)第xxxx号螺杆转子加工图纸有关xxxmm螺杆转子(关键零部件)尺寸、公差、零件材料、对螺杆曲面的检验检测方法及要求。(八)第xxxx号主机壳体加工图纸中有关xxxmm转子壳体的尺寸与公差。(九)第xxxx号主机壳体加工图纸中有关浮动密封的结构、位置、形状、配合关系、物料信息。(十)涉案全部图纸中有关“xxxx空压机”整体技术方案。以上9组图纸记载部件的尺寸及公差、几何公差、表面粗糙度、转子组啮合曲线、螺杆曲面的检验检测方法、螺杆动平衡精度、结构、配合关系等工艺参数与“xxxx空压机”其他图纸上记载的零部件尺寸及公差等技术参数一起形成的“xxxx空压机”整体技术信息。
关于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所主张的上述涉案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涉案技术信息;涉案技术信息可以为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带来经济利益;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且孙治煜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技术信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因此,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所主张的载于1396份图纸的技术信息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孙治煜实施了从Wind-Chi11系统下载含有涉案商业秘密的图纸,并将其转移至外接存储设备的行为。在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已对含有涉案商业秘密的图纸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孙治煜将该些图纸转移至外接存储设备,由于电子文档存在易复制、易传播的特点,该行为事实上已使得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对涉案商业秘密失去控制,面临随时被披露和使用的风险,故孙治煜的行为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害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商业秘密。
孙治煜实施了侵害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并应赔偿由此给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对于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主张孙治煜向其交还存储有涉案商业秘密的载体的主张,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在孙治煜提交上述载体后,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对含有涉案商业秘密的内容进行删除或以其他技术方式进行处理后,将载体归还孙治煜。对于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原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证据的采纳情况、律师行业的收费指导标准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孙治煜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涉案商业秘密;(二)孙治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提交存储有涉案商业秘密的载体;(三)孙治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0万元;(四)驳回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负担人民币4830元,孙治煜负担人民币897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已查明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2019年10月14日,英格索兰中国有限公司(Ingersoll-RandChinaLimited)更名为“Ingersoll-RandChina,LLC”。2019年11月30日,英格索兰公司和英格索兰美国公司签订商业出资协议,该协议第2.1条第(g)项约定英格索兰公司向英格索兰美国公司转让知识产权,包括所有英格索兰公司商标,连同对过去、现在和将来的侵权、盗用或其他侵犯进行起诉和追偿的任何及所有权利,以及所有与之相关的救济。2019年12月19日,“Ingersoll-RandChina,LLC”的股东由英格索兰公司变更为英格索兰美国公司。2020年5月1日,英格索兰公司被特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TraneTechnologiesCompanyLLC)吸收合并。2020年12月2日,英格索兰美国公司代表人马克·西勒签署《授权确认函》,该确认函记载:“鉴于JamesJ.Wiltzius作为英格索兰公司授权代表于2018年8月27日签署的《授权确认函》(在针对孙治煜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中作为证据6),英格索兰工业美国公司确认《授权确认函》中英格索兰公司给英格索兰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的授权对英格索兰工业美国公司继续有效,即英格索兰工业美国公司授权英格索兰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以免费普通许可的方式继续使用英格索兰工业美国公司从英格索兰公司受让的所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针对孙治煜的商业秘密侵权案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对在中国大陆地区发生的侵犯上述知识产权的行为,英格索兰工业美国公司可与英格索兰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共同采取任何法律措施进行维权,英格索兰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也可以单独以自己的名义采取任何法律措施进行维权。”根据2020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记录,英格索兰(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为“Ingersoll-RandChina,LLC”。
本院认为:原审当事人之一的英格索兰公司及其二审变更后的英格索兰美国公司均为在美国登记注册的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法律关系属于涉外民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起诉请求保护涉案技术秘密,本案被请求保护地和法院地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本案中,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主张孙治煜违反保密义务下载、转存涉案技术秘密,构成侵权,并围绕其诉讼主张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因此本案案由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而非孙治煜主张的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本院已查明事实并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英格索兰美国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英格索兰美国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三)孙治煜将涉案技术信息转移至外界存储设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四)原审判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一)关于英国索兰美国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英格索兰公司实际控制英格索兰上海公司,二公司具有紧密的关联关系。本案起诉时,英格索兰公司是涉案技术秘密的所有者,该公司以普通使用许可方式授权英格索兰上海公司使用涉案技术信息,并授权英格索兰上海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采取任何法律措施进行维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英格索兰公司和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向原审法院共同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诉讼期间,英格索兰公司已经被特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在此之前英格索兰公司已将涉案技术信息的全部相关权利转让于英格索兰美国公司,故本案二审应当由英格索兰美国公司参加诉讼。孙治煜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英格索兰美国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本案中,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在原审诉讼中明确了请求保护的涉案技术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举证证明其已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且涉案技术信息可以用于空压机产品的加工制造,具有商业价值,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已经完成了证明涉案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条件的举证责任,而孙治煜则始终未能提交反证,因此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在本案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三)关于孙治煜将涉案技术信息转移至外接存储设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所附光盘内容并结合鉴定人的原审出庭意见,孙治煜实施了将含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转移至外接存储设备的行为。孙治煜上诉主张该鉴定意见错误,但未提交反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孙治煜作为英格索兰上海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公司的保密管理规定;同时,妥善管理、使用公司财产,禁止将公司财产转移至公司控制范围之外,也是应有的职业道德。孙治煜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将含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转移至非公司所有和控制的外接存储设备,使得涉案技术秘密面临被披露和使用的风险,且孙治煜对该转存行为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孙治煜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以及向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提交存储有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证据的采纳情况、律师行业的收费指导标准等因素酌情支持维权费用30万元,亦无不当。
(四)关于原审判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原审法院在组织勘验前已经提前多日向孙治煜送达传票,孙治煜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审法院依法进行勘验,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孙治煜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要求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赔偿其律师代理费15万元,其反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对此未作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孙治煜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但是根据二审新查明事实,原审判决当事人之一的英格索兰公司二审变更为英格索兰美国公司参加诉讼,本院对原审判决主文作出相应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8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8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孙治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英格索兰工业美国公司、英格索兰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提交存储有涉案商业秘密的载体;
四、孙治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英格索兰工业美国公司、英格索兰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合理维权费用30万元;
五、驳回英格索兰工业美国公司、英格索兰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英格索兰工业美国公司、英格索兰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4830元,孙治煜负担89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孙治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唐小妹
审判员  汤 锷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律
法官助理郑文思
书记员刘志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276号

案  由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唐小妹、汤锷


法官助理:陈律、郑文思

书记员:刘志岩

裁判日期

2021年1月13日

涉案专利

关键词

民事案由;商业秘密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治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格索兰工业美国公司(Ingersoll-Rand Industrial U.S.,Inc.)。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格索兰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维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8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8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孙治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英格索兰工业美国公司、英格索兰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提交存储有涉案商业秘密的载体;

四、孙治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英格索兰工业美国公司、英格索兰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合理维权费用30万元;

五、驳回英格索兰工业美国公司、英格索兰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判决主文:

一、被告孙治煜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涉案商业秘密;

二、被告孙治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提交存储有涉案商业秘密的载体;

三、被告孙治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0万元;

四、驳回原告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

法律问题

1.民事案由的确定。

2.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裁判观点

1.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2.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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