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8-06
借款合同
出借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及电话:
开户行及帐号: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及电话:
开户行及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借款事宜,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各缔约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于借款起始日前将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发放给乙方,乙方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全额偿还甲方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
实际借款日与上述记载借款日期不一致,以借款实际汇至乙方指定账户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二条 借款用途及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本金为(大写) 元整;(小写) 万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 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月利息为0%计算。
第四条 还款方式
借款期限截止当日支付本金。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本合同项下借款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2、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偿还借款本息,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3、乙方指定收取借款的账户信息:
开户名:
账 号:
开户行:
第六条 甲方承诺
1、对乙方提供的有关家庭财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以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发放借款,但因乙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合同款项的50%,半年后支付50%。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要求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4、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笔借款款项划至乙方指定账户后,本合同开始生效。
5、甲方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名: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
账 号:
开户行:
第七条 逾期责任
乙方任何一期逾期超过日未支付应付款项的,则视为本合同项下剩余未还本息全部提前到期,甲方将享有单方解除权,除要求乙方一次性偿还本金、应付未付利息、逾期利息外,甲方还有权向乙方收取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按日计算,每日按借款本金的千分之四收取。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下述情形视为乙方严重违约:
(1)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所做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并导致甲方债权可能无法全部实现或者甲方因此遭受实际损失的;
(2)乙方擅自改变约定的借款用途;
(3)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骗取借款的;
(4)乙方发生经营亏损、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况,存在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或者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者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等,可能危及本协议项下债权实现的;
(5)乙方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或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行为的;
(6)乙方其他严重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2、若乙方存在上述任一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本合同提前到期(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快递邮寄等乙方预留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准),乙方应当立即偿还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应付未付利息、逾期利息及其他费用。
3、因乙方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各方发起维权行为产生的费用(即,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本合同各缔约人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条 特别约定(若特别约定与合同中其他条款冲突的,以特别条款为准。)
本借款合同以乙方房产作为抵押物 ,详细条款见附件:《房屋抵押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出现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字栏,无正文)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会议室,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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