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糜静)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判处被告宋某某、宋某将厕所靠近原告房屋的墙体建起来,留出两地基形成的墙面之间的距离,并承担原告赖某将靠近厕所墙面恢复原状所支付费用的一半。
被告宋某某将土瓦的房屋改造成现有的一层水泥楼面的厕所时,借用原告的墙将水泥楼面倒在原告墙的位置上,没有留出原告家的水沟位置,故其一层厕所楼面上的水全部流到原告家的墙上,造成原告家墙体渗水,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无果。而后,原告为了房屋排水在通道靠原告的房屋墙面修一个水沟,但被告宋某不同意,多次阻止原告动工。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宋某某占用其所留屋檐滴水位置用于建设厕所,导致其相邻房屋渗水,被告厕所与其房屋共墙导致其屋檐滴水到被告厕所屋面未及时排出,渗透到其家中,导致房屋墙面受潮;被告宋某妨碍原告动工修建排水沟,两被告应当恢复原状,并承担原告所支出费用的一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