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7-10
一、案件简介
原告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原告”)起诉北京太阳花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太阳花公司”)和天津太阳花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太阳花公司”)及第三人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就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太阳花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43.9万元,并要求天津太阳花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事件背景:
2018年4月26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东部校区科研楼三层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建筑装饰装修、给排水、采暖等工程项目。第三人负责承包上述工程,为完成项目,第三人于2018年6月向北京太阳花公司采购了10组太阳花牌散热片并进行了安装。
2023年1月24日凌晨,安装于原告科研楼的散热片发生爆裂和漏水事故。事故导致三层、二层实验室墙面和地板被暖气水浸泡,科研设备受损,实验数据被破坏。事发后,原告立即向北京太阳花公司报案,北京太阳花公司派员进行现场勘查。然而,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原告遂提起诉讼。为此,而二被告委托我所薛晓波律师和刘子菲律师作为共同诉讼代理人为其辩护。
二、上诉方观点:
2018年4月26日,原告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与第三人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者负责原告酒仙桥校区科研楼三层的装修改造工程。第三人于2018年6月从北京太阳花暖通工程有限公司采购并安装了10组太阳花牌散热片。2023年1月24日凌晨,科研楼三层的散热片发生严重爆裂和漏水,导致各层实验室受损,设备报废。原告向北京太阳花公司报案,后者派员勘查。因暖气片在5年保修期内,故要求北京太阳花公司及其唯一股东天津太阳花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赔偿943.9万元。
三、我方律师观点
薛晓波律师和刘子菲律师认为北京太阳花公司不是散热器的销售者也不是生产者,不是北京太阳花公司公司将散热器销售 给原告或第三人的。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质保期为两个供暖期。原告购买的散热器购买时间是2018年,已经超出保修期了。原告散热器漏水的原因是因为供暖水不符合国家标准,水质超标,与产品本身没有关系。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且原告在漏水时没有第一时间处理,扩大了损失。综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本案中,原告在涉案散热器在发生漏水后并未妥善保存散热器,导致关键证据的灭失,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北京太阳花公司生产的散热器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发生漏水的散热器存在产品缺陷,故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