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4-01
民事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XX,注册号:XXXXXX;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XXXXX,经营者:XXXXX;联系电话:XXXXX;
代理人:XXX,男,XX年XX月X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无业,住北京市XXXXXX号。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XX,男,XXXX年XX月X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XXXX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
申请监督事项:
申请人与XXXXXX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XX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X)京XX民终XXX号民事判决,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XXX分院依法监督。
申请人已于北京市第XXX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X)京XXXX民终XXX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XXX年XX月XXX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XXX)京民申XX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裁定。
申请监督理由:
一、 原一审、二审、再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1、原一审、原二审、再审法院认定XXXXX的事实是错误的。
2、原一审、原二审、再审法院认定XXXXXX的事实部分错误。
二、 原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程序错误
申诉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法院不予调取属于程序错误。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原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和程序错误,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特提起申请,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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