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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1-20

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一定要避免7大法律误区

 

  时代的变迁,数字时代的来临,婚姻同样进入了“速食时代”,太多的闪婚闪离,新时代的婚姻方式冲击着传统的婚姻观念。

  在今天,有太多的人,急于解除婚姻给予自己的束缚,当婚姻走到了尽头,无法再持续时,我们要如何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如何才能无后顾之忧的解决财产分配、子女的扶养问题呢?

  在此,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给出您最好的答案。首先,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一定要避免7大法律误区

  

  误区一:“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上述条款对有钱隐藏不报者有利,因为乙方要举证证明另一方签订离婚协议时隐匿银行存款相对困难。

  在离婚协议中,应当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央行存款请款详细列出(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等),这样以便一方离婚后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根据离婚协议的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请款及钱款的去向。

  

  误区二:“财产已分割完毕”

  离婚协议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

  现实中,双方在对住房、存款等财产的归属约定后,往往结尾加上一句“财产已分割完毕”,该表述应理解为针对前述财产而言,不能毫无依据的无限制的进行扩大解释和理解。

  

  误区三:“男女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在协议离婚时,双方是在已知晓对方财产情况下、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而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的,若依据上述条款,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者存款,极有可能失去了所要隐匿财产的胜诉机会。

  

  误区四:仅仅约定“婚后按揭购房归一方所有,该房还贷”

  婚后按揭购房,夫妻作为共同还贷人,仅凭《离婚协议书》并不能当然解除一方对银行的还贷义务,必须向银行要求减少共同还贷人,否则,该方会因未清偿贷款而不能贷款购房、投资等。

  

  误区五: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

  上述共同房产系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离婚后房产过户给子女前,任意一方可撤销共同房产个人份额的赠与。

  再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前,可以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者公证《离婚协议书》,如此上述赠与 才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

  

  误区六:分割房产的同时忽视户口迁移的约定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一方,另一方在离婚后拒绝将户口迁出的,一方起诉要求强制另一方迁出的(侵权),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公安机关往往答复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在《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约定,一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的一定期限内,自行将户口迁出,逾期应当支付不便补偿(非违约金);因一方户口不能迁出的原因给另一方转售房屋房价产生不利影响的,该方应赔偿差价部分。

  

  误区七:抚养费只能约定给付到孩子18周岁

  双方可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而在未约定抚养费支付期限的情况下,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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