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2-05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7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2月3日正式复工。
在此期间单位与员工之间发生纠纷,该如何正确应对呢?例如公司通知复工时间,职工未按时复工的,再例如在疫情期间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延期复工的等等情况,员工和公司双方该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如果能证明员工符合以下7种情形,可以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无故旷工两日及以上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认为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劳动者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另外,如果劳动者因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司法实践中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建议在此“特殊时期”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积极与所属单位协商,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单位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通知上班时间未到岗的职工,且未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单位有权按照旷工予以开除并不予支付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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