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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对于债权转让行为的知晓能否替代债权转让的通知

债务人对于债权转让行为的知晓能否替代债权转让的通知

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再13号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万事发公司、万万、舒正英、万凌称债权转让后农发行不再是债权人,就无权在本案中继续主张债权。农发行称其虽然将案涉贷款债权转让给城投公司,但其仍然可依法在本案中主张债权。对此分析认定如下: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发布日期:09-11
被执行单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院可以被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被执行单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院可以被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案件索引:(2017)最高法执复73号 案情介绍 一、2016年2月29日,关于某水产公司诉某地公司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高院于作出(2014)鲁民四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某地公司支付某水产公司货款计X美元本息。二、2016年9月12日,山东高院向被执行人某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 发布日期:09-09
区分情形具体确定罚金刑适用规则

区分情形具体确定罚金刑适用规则

司法实践中,由于受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因素制约,存在法院审理后罪时发现前罪罚金刑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形,如果后罪也须判处罚金刑,两个罚金刑该如何处理?对此,有的地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采用并罚的处罚原则,将前述情况的罚金刑也采取并罚的模式处理。但 发布日期:09-08
互联网金融犯罪规制与技术防控

互联网金融犯罪规制与技术防控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机构与企业利用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业务模式。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日益突出,严重的更是演变为金融犯罪。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惩治犯罪,除了健全法律制度机制外,有必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 发布日期:09-04
伪造签名形成股东会决议的,股东能否主张决议不成立

伪造签名形成股东会决议的,股东能否主张决议不成立

裁判要旨:股东仅以股东会决议上的部分签名被伪造为由,主张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正确途径是根据案件属于实体违法或程序违法,主张该公司决议无效或者申请法院撤销该决议。案情简介一、2007年4月24日果品公司成立,其中蔚然持有1%股份,其余股权由兴合公司等10名股东持有。二、2017年7月 发布日期:09-02
副局长帮助黑恶势力非法垄断猪肉销售市场

副局长帮助黑恶势力非法垄断猪肉销售市场

四川省攀枝花市原市商务和粮食局副局长张芝明被开除党籍  日前,经攀枝花市委批准,市纪委监委对原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芝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张芝明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长期被黑恶势力拉拢腐蚀,多次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和安排的娱 发布日期:09-01
​当事人在民事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中的内容不得作为再审审查阶段对当事人一方不利的根据

​当事人在民事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中的内容不得作为再审审查阶段对当事人一方不利的根据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1268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大汉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具体分述如下。(一)关于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 发布日期:08-27
新法是否溯及既往?

新法是否溯及既往?

来源:北京一中院、法眼观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法官结合审判实践为大家带来细致解读,以期对新司法解释的理解有所裨益。一、确立一年期LPR四倍的上限利率问题是民间借贷规制的核心问题。本次修订将原来的 发布日期:08-24
通过以贷转存实现虚增贷款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通过以贷转存实现虚增贷款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索引《福建圣丰担保有限公司(原福建圣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厦门市天岚商贸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758号】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具有证据支持关于《存单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案涉《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无效。经查,厦门分行与浦华公司等七家公司于201 发布日期:08-19
执行证书送达程序问题是否影响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执行证书送达程序问题是否影响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案例索引《厦门达嘉集团有限公司、方东洛执行案》【(2019)最高法执复42号】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一、关于方圆公证处核实义务的履行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1)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 发布日期: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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