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看新闻

汇都律师提供法律顾问律师和在线律师咨询,汇都北京律师事务所专业北京律师咨询团队,汇都北京律师事务所与多家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顾问律师咨询团队,汇都律师全称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的,可否追加执行该法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的,可否追加执行该法人的财产

裁判要旨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情简介一、人保公司与深圳东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沧州金融市场、河北省融资中心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东方公司应偿还 发布日期:07-03
事先约定展期无需通知保证人的作法在实际履行中是否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

事先约定展期无需通知保证人的作法在实际履行中是否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

裁判要旨按照本案《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主合同变更无需通知抵押人和保证人,该变更不影响抵押人和保证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公司授信协议》变更还款期限的约定,对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无影响。案例索引《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联房地产发展公司、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 发布日期:06-29
不能以超龄为由否定劳动关系

不能以超龄为由否定劳动关系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民申12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遵化市家路洁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文礼大街。法定代表人:刘国平,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玉荣,女,195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遵化市。再审申请人遵化市家路洁保洁有限公 发布日期:06-29
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其股东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是否由受理破产的法院管辖?

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其股东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是否由受理破产的法院管辖?

裁判要旨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均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集中行使管辖权。本案中,债务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债务人之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所主张的债权仍是债务人的债权,因此本案属于有关债务人债权的诉讼,即“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案例索引《美国纽约港务发展 发布日期:06-28
上市公司造假,股民如何维权?

上市公司造假,股民如何维权?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 A股市场瞬息万变,但除了市场影响外,许多A股公司被爆出财务造假、重大遗漏披露信息等情况对股价也发生了重大影响。那么股民可以要求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进行赔偿吗?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满足如下条件的前提下,股民可以提起 发布日期:06-27
套路贷不但不能收回借款,还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套路贷不但不能收回借款,还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6民终18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木水,男,195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长春,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卫祥,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上诉人邵木水因与被 发布日期:06-23
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销售抵押物的情况下,抵押权消灭

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销售抵押物的情况下,抵押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 发布日期:06-17
土地使用权人伪造材料获取的土地使用证被撤销后是否影响其上设定抵押权的效力

土地使用权人伪造材料获取的土地使用证被撤销后是否影响其上设定抵押权的效力

裁判要旨:抵押权的设立,系由当事人之间设立抵押权的合意与抵押登记两个法律行为共同构成,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起设立。本案抵押权人取得他项权证时抵押即正式成立。而抵押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财产,而非财产的物权凭证,故,即使作为抵押财产物权凭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违法被撤销,亦不应影响抵押权,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 发布日期:06-16
定向安置房买卖的风险提示

定向安置房买卖的风险提示

01出卖人无权处分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由于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签订时,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故通常都是被安置人拿出以自己名义选购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其是该房屋的权利人,然后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由于定向安置房系基于拆迁取得,对外签订安置房补偿合同的人不一定就是合同上记载房屋的排他权利人,多数情况下拆迁 发布日期:06-05
公务员可否参与“全民地摊”

公务员可否参与“全民地摊”

从法理上看,公务员兼职属于违纪违规行为确实有法有规可依。《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从“法纪”的角度来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此前出现的部分公职人员利用公务员身份在企业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担任独董、董事等行为,确实 发布日期:06-04

阅读排行

刘素英律师参加现场说法栏目
收费标准
委托流程
企业收费
">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