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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系统风险因素比例应以何种方式确定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系统风险因素比例应以何种方式确定

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3176-3179、3182-3184号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一、关于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存在系统风险的影响方正集团公司、方正证券公司提交的2015年下半年“股灾”相关新闻报道均为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报道,其中有关上证指数、券商类股票价格等数据以及中国证监会2015年年度报告均为有关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 发布日期:09-14
因不开离职证明,法院判公司赔员工

因不开离职证明,法院判公司赔员工

案件索引:(2017)川0104民初10328号基本事实:婷婷于2011年3月入职大连银行成都分行,2014年3月1日,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婷婷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大连银行成都分行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婷婷应按大连银行成都分行所需要的合理期限,及 发布日期:09-07
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 无证据不能认定为借款

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 无证据不能认定为借款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弼时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最终因原告举证不能,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朱某与陈某均系离异,经陈某姑妈介绍相识,双方认识后相处期间关系融洽。因陈某从事信用卡养卡业务需要大量资金周转,多次向朱某借款,借款方式包括直接转账方式,也包括借朱某的信用卡取现方式,此后,朱某多 发布日期:09-02
出差期间,接受按摩服务时猝死是否为工伤

出差期间,接受按摩服务时猝死是否为工伤

案件索引:(2017)粤13行终111号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赵明宇作出的工伤认定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该撤销。本案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五)因公 发布日期:08-31
因限购政策不具有购房资格,无权排除执行

因限购政策不具有购房资格,无权排除执行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1860号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池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问题。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与执行异议衔接的后续诉讼程序,是一个独立于执行异议的完整的实体审理程序。执行异议之诉通过实质审查的方式对执行标的权属进行认定,并作出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 发布日期:08-28
浙江台州宣判一起特大网络诈骗案 案涉金额3.16亿

浙江台州宣判一起特大网络诈骗案 案涉金额3.16亿

  在QQ、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网络兼职信息,通过收取会员费在全国各地行骗,诈骗金额达3.16亿余元,被害人近200万人。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网络诈骗案件公开宣判,主犯孙某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给所有被害人。  2018年10月,陈先生看到一则招聘广告,内容为“招聘5 发布日期:08-27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案件中是否可以适用执行分配程序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案件中是否可以适用执行分配程序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至五百一十二条关于“参与分配”的规定,并未限制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案件中适用执行分配程序。存在多名申请执行人及执行债权人申请分配可供执行财产时,执行法院在处置案涉财产前制作分配方案,更有利于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 发布日期:08-25
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债务人破产时,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债务人破产时,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来源||《<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305-306页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债务人破产时,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债务人企业破产的情况下,管理人能否基于《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享有决定合同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权利?我们认为,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 发布日期:08-24
开发商到底能否以与买房人解除合同而对抗案外人就该房屋的执行

开发商到底能否以与买房人解除合同而对抗案外人就该房屋的执行

案例索引《河南宏光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与周雪花、刘国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0)最高法民申1103号】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关于被申请人刘国伟对被查封的八套房屋是否享有物权期待权问题。原一、二审判决查明,周雪花诉刘国伟、孔令敏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郑仲裁字第03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 发布日期:08-21
关于连带共同保证人对其他共同保证人是否享有追偿权的问题

关于连带共同保证人对其他共同保证人是否享有追偿权的问题

来源:《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第1393-1396页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对其他保证人没有追偿权。那么在连带共同保证中,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是否对其他共同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呢?在《担保法》第12条规定可以追偿的情况下,本条(700条)对此没有明文规定,那么对该问题应当如何理解 发布日期: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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