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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主体和履行主体不一致时如何确定合同主体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对民事合同主体的审查,不能仅仅依据载明的签字人,特别是签字人具有多重身份时,还要结合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来判断。案例索引:《黑龙江中伟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源县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案》【(2018)最高法民申6026号】争议焦点:签字主体和履行主体不一致时
发布日期:07-17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内容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内容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刘晓疆先生、吴晓白先生、姚炯先生、孙琛先生、冯文杰先生、邹书航先生、李晓振先生、张迎华先生、王远明先生、朱丽梅女士、胡道琴女士、孙钢宏先生、吴振平先生、高立用先生、王茜女士、陈序才先生、邓娟娟女士、王厚斌先生、刘一民先生、伊浩风先生、楼
发布日期:07-13
最高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否可以认定债权的“风险损失”?
裁判要旨小贷公司部分贷款未来实现的债权构成本案股权转让的对价之一,而涉案贷款是否出现“风险损失”也影响对价的考量,但对于“风险损失”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情况下,在正常清收涉案贷款未果,相关执行案件已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时足可谓“风险损失”确已出现。二审认定强制执行程序仍未穷尽,对风险损失
发布日期:07-08
用工单位将承包业务违法转包、分包的,应向受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基本案情】薛某国受雇于高某军,在吕梁市离石区东川河河道供热管网工程中从事施工工作。该工程系中铁十七局集团发包给安装工程处,安装工程处转包给包工头薛某照,薛某照又将工程中的钢筋制作、模型支拆部分分包给高某军,由高某军具体组织施工。2017年7月3日,薛某国在施工过程中从板槽上坠落,造成腰椎体压缩骨折和左距
发布日期:07-07
诉讼费承担确有不当,虽然当事人未就此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亦应予主动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天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琴,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某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成,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鄯某秀
发布日期:07-03
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的,可否追加执行该法人的财产
裁判要旨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情简介一、人保公司与深圳东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沧州金融市场、河北省融资中心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东方公司应偿还
发布日期:07-03
事先约定展期无需通知保证人的作法在实际履行中是否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
裁判要旨按照本案《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主合同变更无需通知抵押人和保证人,该变更不影响抵押人和保证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公司授信协议》变更还款期限的约定,对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无影响。案例索引《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联房地产发展公司、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
发布日期:06-29
不能以超龄为由否定劳动关系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民申12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遵化市家路洁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文礼大街。法定代表人:刘国平,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玉荣,女,195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遵化市。再审申请人遵化市家路洁保洁有限公
发布日期:06-29
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其股东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是否由受理破产的法院管辖?
裁判要旨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均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集中行使管辖权。本案中,债务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债务人之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所主张的债权仍是债务人的债权,因此本案属于有关债务人债权的诉讼,即“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案例索引《美国纽约港务发展
发布日期:06-28
上市公司造假,股民如何维权?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 A股市场瞬息万变,但除了市场影响外,许多A股公司被爆出财务造假、重大遗漏披露信息等情况对股价也发生了重大影响。那么股民可以要求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进行赔偿吗?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满足如下条件的前提下,股民可以提起
发布日期: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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