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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 无证据不能认定为借款

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 无证据不能认定为借款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弼时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最终因原告举证不能,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朱某与陈某均系离异,经陈某姑妈介绍相识,双方认识后相处期间关系融洽。因陈某从事信用卡养卡业务需要大量资金周转,多次向朱某借款,借款方式包括直接转账方式,也包括借朱某的信用卡取现方式,此后,朱某多 发布日期:09-02
伪造签名形成股东会决议的,股东能否主张决议不成立

伪造签名形成股东会决议的,股东能否主张决议不成立

裁判要旨:股东仅以股东会决议上的部分签名被伪造为由,主张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正确途径是根据案件属于实体违法或程序违法,主张该公司决议无效或者申请法院撤销该决议。案情简介一、2007年4月24日果品公司成立,其中蔚然持有1%股份,其余股权由兴合公司等10名股东持有。二、2017年7月 发布日期:09-02
副局长帮助黑恶势力非法垄断猪肉销售市场

副局长帮助黑恶势力非法垄断猪肉销售市场

四川省攀枝花市原市商务和粮食局副局长张芝明被开除党籍  日前,经攀枝花市委批准,市纪委监委对原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芝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张芝明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长期被黑恶势力拉拢腐蚀,多次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和安排的娱 发布日期:09-01
污染环境罪若干争议问题之厘清

污染环境罪若干争议问题之厘清

作者:喻海松 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摘要】本文以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为基础,结合司法实践,针对污染环境罪的危害结果属性、主观罪过形式、污染物范围、危险废物数量计算、重金属污染物超标排放入罪的判定、公私财产损失的计算、鉴定意见与检验报告的审查判断等理论与实务争议加以辨析探讨 发布日期:09-01
出差期间,接受按摩服务时猝死是否为工伤

出差期间,接受按摩服务时猝死是否为工伤

案件索引:(2017)粤13行终111号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赵明宇作出的工伤认定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该撤销。本案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五)因公 发布日期:08-31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应作何理解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应作何理解

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终589号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在普明公司提起的本诉及碧桂园公司提起的反诉中,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对方违约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该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行为的,应各自就自己的违约 发布日期:08-31
因限购政策不具有购房资格,无权排除执行

因限购政策不具有购房资格,无权排除执行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1860号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池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问题。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与执行异议衔接的后续诉讼程序,是一个独立于执行异议的完整的实体审理程序。执行异议之诉通过实质审查的方式对执行标的权属进行认定,并作出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 发布日期:08-28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中约定质押权人有权卖出股票而未卖出时是否应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中约定质押权人有权卖出股票而未卖出时是否应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

案例索引《张洺豪、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二审案》【(2019)最高法民终1947号】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第一,张洺豪上诉认为其没有收到兴业证券发出的《提前购回通知书》及《违约通知书》,其不知道提前回购的事实,因而不构成违约。经查:案涉《业务协议》约定质押标的证券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情形 发布日期:08-28
浙江台州宣判一起特大网络诈骗案 案涉金额3.16亿

浙江台州宣判一起特大网络诈骗案 案涉金额3.16亿

  在QQ、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网络兼职信息,通过收取会员费在全国各地行骗,诈骗金额达3.16亿余元,被害人近200万人。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网络诈骗案件公开宣判,主犯孙某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给所有被害人。  2018年10月,陈先生看到一则招聘广告,内容为“招聘5 发布日期:08-27
​当事人在民事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中的内容不得作为再审审查阶段对当事人一方不利的根据

​当事人在民事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中的内容不得作为再审审查阶段对当事人一方不利的根据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1268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大汉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具体分述如下。(一)关于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 发布日期: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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