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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开双方不正当关系为由索要数额较大财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公开双方不正当关系为由索要数额较大财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情】  刘某系某单位副职,2017年4月左右与李某通过打麻将认识后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李某在得知无法与刘某结为夫妻的情况下,于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多次以将他们在一起的照片发布在网上和邮寄纪委举报等方式威胁刘某,多次向刘某索要钱财弥补自己的青春损失,刘某为了自身的名声和政治前途陆续给付了合计30000余元 发布日期:08-06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已责令退赔,对于未获救济的部分被害人能再提起民事诉讼吗?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已责令退赔,对于未获救济的部分被害人能再提起民事诉讼吗?

裁判要旨一、虽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因非法集资类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法律关系仍应当依照民事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定。行为人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单位为借款合同相对人,承担还款责任。二、虽刑事案件中已责令退赔,但出借人仍可根据借款合同向其他主体主张全额返还本金及利息,刑事判决确定的退赔如果实际退赔 发布日期:08-05
关于异常公章效力的几个问题

关于异常公章效力的几个问题

一、正本清源:备案公章具有公示效力。要讨论异常公章问题,首先需要界定何为正常公章。虽然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公章备案并无明确规定(虽然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曾在《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中提出对企业公章实行年审制度,但该草案并未最终转化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但是各地通常会根据地区实际情况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 发布日期:08-05
商用体育赛事图片的独家拍摄权应该如何获得保护

商用体育赛事图片的独家拍摄权应该如何获得保护

商用体育赛事图片的独家拍摄权应该如何获得保护--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陆维沁、夏鲁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信息】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脉公司)被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娱公司)被告:陆维沁被告:夏鲁明案例来源:北京市海 发布日期:08-05
抢劫手机后又对手机内支付宝转账消费的,定一罪还是二罪?

抢劫手机后又对手机内支付宝转账消费的,定一罪还是二罪?

裁判要旨一:抢劫手机后,又当场以暴力、威胁和其他强制手段获取被害人手机开机密码和微信、支付宝密码,实施了转移他人微信、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的,实际转移、消费的金额应以抢劫的数额一并计入。判例(2018)川0116刑初362号:2017年7月8日11时许,三人预谋后由被告人任某某诱骗被害人刘某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镇高新大 发布日期:08-05
到底什么是“套路贷”?与高利贷有何区别?(附套路贷罪名解析)

到底什么是“套路贷”?与高利贷有何区别?(附套路贷罪名解析)

“套路贷”是一种新型黑恶犯罪,是扫黑除恶行动的重点整治领域。目前,全国范围内公检法联合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已初见成效。“套路贷”与高利贷有诸多相似之处,那么如何区分两者?怎样准确识别骗术的“套路”?“套路贷”主要构成哪些罪名,判处多重的刑罚?一、套路贷简介  (一)“套路贷”的概念  所谓“套 发布日期:08-05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十二种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十二种情形

大多数企业在需要精简人员或者开除、辞退员工时,常常面临一个难题:怎么能做到既要解除劳动关系,又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其实,不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都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12种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发布日期:08-05
网络借贷平台“中介服务费”的定性

网络借贷平台“中介服务费”的定性

网络借贷平台是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的载体,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换及促成交易的服务,平台借助互联网的优势使得借贷行为更高效、便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完善。  网络借贷平台有居间模式、居间加保证模式、债权转让模式等多种商业模式,绝大多数平台采用的是居间模式, 发布日期:08-02
增设电梯的所有权如何认定

增设电梯的所有权如何认定

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旧楼增设电梯”已成为当今社会涉及民生的重大问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在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增设电梯的所有权不明,容易产生一些矛盾纠纷。当纠纷诉之法院,如何依法认定增设电梯所有权的归属成为无法回避之问题。  一、增设电梯的所有权认定困难  对于认定增设电梯的所有权归属,实务中难以 发布日期:08-02
未办房屋抵押登记 无法享有抵押物优先受偿权

未办房屋抵押登记 无法享有抵押物优先受偿权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平偿还原告湖南省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0000元,并支付利息105449元及剩余利息、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7日,被告刘某平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740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 发布日期: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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